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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拿到裁定書,根據《企業破產法》、《民事訴訟法》和勞動部1996年與最高法院協商一致“由清算組作為訴人”的檔案,於11月5日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南昌市中院非常重視,於當月21日發文,專車送給東湖區法院,要求加緊複查上報。
東湖區人民法院院長收到後,批示:請郭嵐加緊複查。可審判監督庭庭長郭嵐、法官吳衛兵,又翫忽職守,故意延誤辦案,於2001年2月,在江拖已經登出、清算組已撤的情況下,致使再審流產。
3月9日,本人拿到了“(2001)東民再字第01號裁定書”,雖然肯定了本人申請再審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但是,訴訟已經無法挽回,本人對造成的損害,苦不堪言。
2001年3月底,本人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七、*項,向南昌市人民檢院提出控告,要求對東湖區法院魏群、郭嵐、吳衛兵的瀆職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控告書轉到東湖區人民檢察院後,卻於7月1日作出不立案的決定。本人當即提出了“要求複議的申請”,東湖區檢察院又於8月2日作出了維持不立案的決定。
8月7日,本人向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複議,市檢察院又於2002年2月作出了“維持東檢申覆議(2001)第01號決定書的決定”。
至此,本人對這一案件的審理結果,深深感到了司法公正的難度。明明白白的枉法裁定、翫忽職守和故意貽誤辦案的瀆職行為,為什麼就這樣難以得到確認?難道就因為違法的是法院法官,執法部門就這樣難以正視和追究?誰裁判誰負責,誰指使枉法裁定同樣應當一查到底,在法律面前應該人人平等。
二○○○年十月十八日,我向市中院在江拖破產清算組的焦宜松、鄒夢等法官,出示了勞動部與最高法院協商一致由清算組作為被訴人參加開庭的檔案後,這兩位法官均向本人表示了應該開庭,並叫我速寫報告補寫被告“江拖“為”江拖破產清算組“,轉告東湖區法院魏群及時開庭。
可是,這次焦宜松在向市人民檢察院作證時,讓人感到十分意外,他對這一重要情節卻給予迴避,反而說是他們叫東湖法院不要開庭的,在證明材料上還說:《中院(2000)洪經初字114…4號檔案》,所說的終止與江拖經濟有關的民事活動,應該也包括秦付根的勞動爭議案。難道他身為中院經濟庭法官,就可以不按國家明確的法律規定辦事,能夠一會說是這樣,一會又說是那樣,隨意侵害公民的合法訴權?
在此,我認為中院焦宜松的這種執法犯法的行為,同樣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何況以《中院(2000)洪經初字114…4號檔案》來說,如果指我的勞動爭議案也須終止的話,參照法律的規定,其本身就是一種失誤,東湖區法院有關法官的瀆職行為不容含混。
有關情況在歷次的材料中已經寫了很多,本人不想在此一一重複,請求省人民檢察院能充分體現江總書記提出的*精神,力求司法公正,對東湖區法院魏群、郭嵐、吳衛兵觸犯刑律的瀆職行為依法追究,以保障反腐倡廉的最後一道防線,讓老百姓放心,本人也保留逐級向上控告的權利。
此致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
原江拖中學教師 秦付根
2002年2月9日書 包 網 txt小說上傳分享
省檢勉強收材料 南柴改制局駐辦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是新春佳節七天後的第一個上班日。在省人民檢察院申控舉報中心辦公室,一位檢察官看過材料後,似乎並不熱心,竟把我的材料退還給我,叫我應該去找法院紀檢監察部門。
“法院的紀檢根本就不願去查,連個回覆到現在都不肯給。我的這些材料是對瀆職案的控申,現在應該由省檢察院來管。你們牆上所掛的受案範圍,也明確規定了瀆職案是歸檢察院受理的。”我十分為難地說。
“下面的檢察院不是已經查了嗎?哪能這樣無休止地上告呢?”這位檢察官很不耐煩。
“下面檢察院的結論,沒有一個是正面說明理由的,而這個案件已經確確實實觸犯了我國的《刑法》,我作為一個合法公民,應該有這個權利。”我不得不認起真來。
該檢察官無言以對,只得收了下來,但說最後還是會轉到市中院去處理。
三月一日,我來到機械局,沒有找到王科長。三月五日再去,勞資科的一位女同志告訴我,王科長去南昌柴油機廠搞工作組了,要到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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