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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的手寫單子來說:“我只能跟你另寫一張,那份我們列印的不予立案的通知書是不能給你的。”
“那我知道你寫的是不是跟上面的一樣呢?能不能把列印的那份給我看看?”
“那份不好給你看,你要我也只能另外再寫個通知書給你。”可她卻又老半天填寫不出個名堂來,便推說過幾天再給我。
我又來到隔壁的東湖區人民法院。紀檢監察室的李主任也說不能以書面形式答覆我,說法院有這樣的規定,可以用口頭方式答覆,口頭答覆為不予賠償。說這是院裡開會所作的決定,要紀檢跟我這樣講的。
“你們對原辦案人員的違法違紀問題查得怎樣?”我說。
“沒,還沒有查。”李主任被問住了,顯得有些尷尬。
“你們能不能確認?”我直接了當地問。
李半天才回過頭神來,乾脆說:“我們無法確認。”
“那對不起,既然你們不肯書面回覆,對違法辦案問題又不去查,我只好用筆紀錄下來”
“可以。”
他又跟我解釋說:“有賠償就有對違法違紀的追究,這句話是連環語。”
我認真作了原話的筆記,當場請他逐字作了核對,有什麼辦法呢,雖然這樣做了,也不會可靠,但是不給書面回覆,這也是沒有辦法的辦法了。
這時,監察室的另一位人員湊過來說:“這是院裡領導討論的意見,再說《國家賠償法》對法院民事裁定錯誤也沒有具體的賠償規定。”
“這不僅僅是裁定錯誤的問題,而是枉法裁定,翫忽職守,故意延誤辦案的問題。”我強調了問題的嚴重性。
“我們是根據院裡的討論答覆你的,現在也已經到了三個月,你可以上中院去申訴了。”李主任趕快推脫。
由於按照《國家賠償法》申請賠償,必須先要得到法院對違法違紀的確認,而東湖區法院已經明確表示不能夠確認,我現在只有向上級法院提出要求得到確認的申訴。
我把材料的標題進行了修改,為《對東湖區法院有關辦案人員違法違紀、枉法裁定、故意貽誤辦案,本人要求確認和追究的申訴》。材料加進了“有關審判人員的瀆職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表明了案件的嚴重性,暫時沒有寫上要求賠償的事項,於六月二十二日交給了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並附上了有關的材料。
六月二十五日,我來到市機械局辦公室。徐主任說:“局長正在看你的材料,如果沒有補償工資和續辦社保的事項就好辦了,現在江拖又不存在,這筆錢很難出。”
“養老保險不解決,我個人哪有辦法交得起,在法院打官司,我連起訴費都是借來的,如果你們連這樣一項都解決不了的話,那還又有什麼用嘛?”我很為不滿。
徐主任答應會幫我說說。
六月二十七日,我再補充了一些材料給徐主任。徐看了我原給東湖區法院的《有關詢問情況的詳細說明》,說:“你的命也真苦,你到法院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的做法是對的,可法院竟會連庭都不給你開,你來局裡已經是好多次了,也是沒有辦法才來的,我會把這些材料歸到一起交給局長,幫你多催催。”
我很是感動,對他表示感謝。
六月二十九日,我來到中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一位女負責人推辭說:“現在法院都簽訂了責任制,各院發生的違法違紀問題都由各院自己處理,我們中院不可能下去查,你把材料交到我們這裡來,我們還是要轉下去,東湖區法院不處理我們也沒有辦法。”
我據理力爭,無濟於事,又見材料上已批了個“轉東湖紀檢”字樣,便一氣之下把材料拿了回來。
七月三日,我在東湖區檢察院拿到了一張手工填寫的《東檢法字(2001)01號通知書》,內容只有簡單的幾句話:
人民檢察院不立案通知書
東檢法不立(2001)01號
秦付根:
你控告郭嵐等三人涉嫌民事枉法裁判一案,經本院審查認為,被舉報人東湖法院郭嵐、魏群、吳衛兵在辦理江拖勞動爭議一案,不具有民事枉法裁判行為,決定不予立案。
特此通知,如果不服,可向本院申請複議。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章)
二○○一年七月一日
這樣的決定何以服人?
陳詞激昂求複議 人大轉辦中院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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