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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法院對他們也沒有辦法,學校已劃歸了市教委管轄,也不能成為被告。”齊法官否認。
這時,我拿出了二月十七日的那張《江南都市報》,請他看了看那件關於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的報道。
“報紙上的這件案子,在形式上是和你的那件勞動爭議案件差不多,江拖的無章決定是沒有道理的。”齊法官看後說。
我又跟他談起了再審收費的問題:“按一九九九年最高法院的補充規定,像我這種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三)項再審的,也是講不能再收費。”
“如果是檢察院或法院提出來的就不要交費,自己提出來的就一律要交費。”可他還是堅持說。
我看跟他實在講不通,就懶得再說,反正現在已不存在再交費的問題了。看來,這起曲折多變的勞動爭議案,已迴天無力,硬還是實實在在地被耽誤掉了。
我想起這樣一句話:有權有錢的人從來就不需要去講理,而要講理的常常是一些既沒有權又沒有錢的人。。 最好的txt下載網
全國人大提法制 四處奔波求公正
二○○一年三月五日,正值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我以自己這場官司的親身體驗來看,覺得有幾個法制方面的問題,作為一個公民應該向大會提出,便寫下了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國家幹部的人事調動,人事部門的批覆應該有個期限的約束。如我的調動經歷,最後因接受方主管廳久久未予批覆,原單位又聲稱開出三個月就已經作廢,由此發生了長達十年來的人事糾紛。
2。國營企業對職工除名的程式要加強規範。如我在辦理調動時,即被要求離崗,適遇對方人事一度凍結,便受到原單位刁難,甚至被無辜除名,“決定”不蓋公章,不告訴本人,造成無法訴訟。
3。信訪部門不應僅是個收發站。我的情況經過多次信訪,省裡推市裡,市裡轉主管局,主管局說市信訪辦是個收發站,除非有個市長簽字才好辦。最後轉到單位,結果是什麼問題也沒有解決。
4。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期限,不能被一些法官作為延誤辦案的藉口。有的法官以普通程式為六個月,非要拖到臨近期限才來處理,甚至置案件的緊迫於不顧,故意貽誤辦案,給原告造成損害,對複查再審說沒有期限、沒有責任。
5。對法院的訴訟收費,希望能進一步明確。按最高法院規定,勞動爭議案件屬於非財物案件,僅為30至50元,而我的訴訟費是2040元,說是有要求補償工資事項;我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費辦法》和一九九九年的補充規定均說明不需再交費,而法官則強調說凡個人申請再審的都要再交費。
6。對在改制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希望國家能夠儘快給職工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本人因原單位已被整合收購,不是兼併,法院說被告已經不存在了,訴訟只能終結。而我所有的只是一張沒有公章、被稱為內部掌握的除名檔案的影印件,沒有有效證明,連街辦、居委會都不管,就業十分困難。由人才流動引發的人事糾紛以來,我長期失業在家,現已經四十五歲,一家子的生活極其艱難,往後怎麼辦?
這些內容,融入了一個普通教師迫切希望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意願,寄給了正在北京召開的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法制工作委員會。
三月七日,我送材料給了南昌市市長辦公室,以向市長劉偉平及市各有關領導反映。
三月九日,我拿到了東湖區人民法院《東民再字(2001)第01號裁定書》,裁定書為: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1)東民再字第01號
原告秦付根訴江西拖拉機廠破產清算組勞動糾紛一案,本院於二○○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00)東民初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原審原告秦付根向本院申請再審,經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條件。本院提起再審後,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再審。本院在審理中,查明江西拖拉機制造廠破產清算組已經撤消。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終結訴訟。
審判長 郭 嵐
審判員 齊進斌
審判員 鄧相紅
南昌市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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