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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反饋”材料有意迴避,不敢提及解釋,是自知理虧。
以上事實,供市政府領導責成有關部門查實,希望能儘快予以解決為感。
原江西拖拉機廠教師 秦付根
2000年4月13日
我把信訪材料和“反饋”材料的影印件,交給市府信訪辦後,買來了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公民勞動關係法律手冊》,反覆地研讀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有關法律檔案。
根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根據第一百○三條的規定:
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江拖的做法無疑觸犯了國家的法律,而且情節嚴重,甚至涉及到了國家的《刑法》。
按照常規,有關勞動爭議的案件,在法律程式上,先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我決定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它正當理由超過申訴時效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以“反饋”材料佐證,以江西拖拉機廠為被告,法人代表這時通常要寫唐方明,因為他是現任的廠長,但是我覺得很違心,仍然寫上了江建林,向南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訴書指出:
一九九○年九月至一九九二年底,江拖學校與我在協議離崗的實施中,雖然於我不利,但雙方大致相安無事。此後,江西省農牧漁業廳人事調配仍然難以鬆動,劉煥宇又說廠裡同意我調出的簽章早已作廢,本人當然不得不要求返崗或把編制掛往市人才交流中心。這時,夏振川正懼怕廠裡追究,便反而說我是擅離工作崗位,以致劉煥宇拒絕我的請求,要我留下“買路錢”,從而演變成協議糾紛,導致了我的勞動就業權利被嚴重侵害。
一九九五年七月,夏振川為逃避責任,報假材料給厂部,劉煥宇雖然早已知情,仍將錯就錯,致使江拖對我除名。“除名決定”不蓋公章,對我的申訴不予理睬,後在市委、市政府聯合下發的《洪信訪字(1999)23號檔案》的督促下,才於今年的年初寫了個“反饋”材料給市裡,又強詞奪理,自我開脫,似是而非,拒不認帳。
申訴書以客觀事實和有力的證據,說明了江西拖拉機廠在劉煥宇、夏振川的組織行為導致下,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一百零三條,嚴重侵害了勞動者享有的合法權益,對我造成了不應有的精神損失、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耽誤了我多年能為國家工作的大好時光。
提出了三條請求事項:
1、恢復編制,調整工資,同意把編制掛到市人才交流中心;
2、補償一九九二年年底以來的工資及各種津貼損失計36800元,精神和名譽損失費9200元;
3、由江拖出款續辦已中斷的社會養老保險等。 電子書 分享網站
仲裁未理上法院 法院西院轉東院
二○○○年四月十五日,我向南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接案人將江拖的“反饋”材料向上作了請示,得以受理,交納了案件受理費20元。
此後幾天,我做夢都在想著開庭。在勞動爭議仲裁庭上,作為原告方孤獨一人的我,陳詞激昂,聲淚俱下;而被告方的系列人物,理屈詞窮,面面相覷……。醒來仍心跳突突,暢快不已,看來採用法律手段才是解決這場人事糾紛的真正出路。
我的夢想沒有成真。
數天後,江西拖拉機廠出現了職工大*,把一條井岡山大道堵得水洩不通,相鄰的江西電機廠也起了連鎖反應,連在遠郊的江西拖拉機廠發動機分廠也來了不少人,省市領導都到了現場,據說還驚動了中央。
這件事在社會上震動很大,起因是廠裡的虧損越來越嚴重,工人們拿不到被長期拖欠的工資,沒法生活。
月底,我得到了《南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洪勞仲字(2000)第05號'》:
秦付根:
2000年4月20日送來的申訴書已收悉。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本委決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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