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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的權力,家族只是一個守望相助、患難相恤的社會共同體。其次,家族外延在現代社會中也擴大了,有姻親關係的家庭有時也被劃入到家族圈中。家族是要自然消亡的,而不能強行廢除。因此,即使家族缺乏正統的認同,但它對正統的表面屈服並不表明它沒有生存的理由。追根溯源,當現代國家難以有效提供傳統家族給予那些公*品和公共服務(主要是集體安全、道德秩序、經濟與社會互助)的時候,家族這種社會形式就會被繼續利用。復興過程中的家族,期望得到國家正統意識形態的認可,就像明清時期的家族實踐那樣能夠與國家拉上關係,從而使家族獲得正統的認同。為了便於理解現代中國社會的家族形式,有人就用“家庭網路”來形象的表示這些變化,主要表現在:第一,原來宗族中血緣關係較近的若於家庭(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為核心成員的家庭)擺脫宗族而組成一個家庭聯盟;第二,原來的一個直系家庭裂變為若干個家庭而形成的網路,網路有一個“母家庭”,或中心家庭(往往是直系家庭中最長一輩的夫妻組成的空巢家庭),有若干個“子家庭”,“子家庭”通常是直系家庭中的晚輩夫妻及其未婚子女組成的核心家庭。第三,原來沒有血緣,但因為婚姻關係或由族譜而認定的宗族關係而結成的家庭聯盟。例如兩個核心家庭經過各自子女的婚姻而變“親家”後組成的家庭聯盟。
從建構和諧社會的角度看,宗族組織是一種重要的社會資源。若能充分合理利用這一資源,有效引導,會大大降低社會的摩擦成本,花費的代價也是很低的。
參考書目:
馮友蘭《中國哲學簡史》
孫本文《現代中國問題》
參考文獻《中國社會科學》2000年第05期。
費孝通:《鄉土中國》,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5年版。
錢杭:《關於宗法制度形成的條件問題》,《上海社會科學院學術季刊》(滬)1990。
………【第三節 家庭成員關係的變化】………
從親緣關係的主體關係(即不同家庭中的家庭成員之間關係)來說,家庭成員主要包括家屬、親屬、親戚。
一般意義上來講,家屬是指一個家庭中相對最主要的成員(通常是家長、社會地位最高的成員)而言,其他家庭成員扮演著從屬角色,因此,他們被稱為該核心成員的家屬;但是,現在大多數人傾向於第二種含義,即指一個家庭內全體成員彼此扮演的親緣關係角色,即家庭成員彼此都是相對於對方的家屬。家屬的外延侷限在一個家庭範圍之內。
親屬通常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彼此的親緣關係角色。親屬具有法律上權利和義務,例如禁止結婚,財產繼承權利,彼此撫育、撫養、贍養的義務等等。親屬關係是屬於法律調整的物件。顯然,家屬是親屬的一部分,但親屬外延已擴充套件到家庭以外,基本上是一個家族(家庭網路)的範圍。
親戚則是指一切由姻緣和血緣關聯起來的鬆散的親緣關係網中的成員彼此的相應角色。親戚範圍外延遠遠超過了親屬範圍,有時是沒有邊際的。親戚關係的調整主要依靠民間道德來維持。一個家庭的親戚關係圈是經常發生變化的,變化的主要原因在於該家庭的被交往需求和需求情形。一個家庭地位由低升高時其親戚會越來越多,一個家庭由盛到衰時,其親戚會越來越少。
另一方面,一個家庭越有求於人幫助時,家庭核心成員會盡力擴大親戚範圍,而當一個家庭無求於人時,其核心成員會盡力縮小親戚圈。所謂“貧居鬧市無人問,富在深山有遠親”描述的就是親戚圈伸縮的經濟動因問題。
在親緣關係中,對於社會成員個人而言,最常見的問題是“名”與“實”的問題。所謂“名”是指親緣關係的“名份”,名份標誌著關係的遠近親疏尊卑。所謂“實”是指親緣關係實際狀況,即面臨的問題、溝通的方式等等。
“名份”在日常生活中的表達辦法就是親緣關係中的稱謂。任何一種親緣關係的稱謂有五個層次:一是有親緣關係的成員彼此的稱謂;二是有親緣關係的成員在他人面前對對方的稱謂;三是對關係本身的社會性稱謂;四是當著他人親緣關係中一個成員對另一成員的稱謂;五是他人對親緣關係中一方的非當面稱謂。而每個層次又有書面和口頭兩種稱謂表達。如夫妻關係,“夫妻關係”是對兩個社會成員婚姻關係的一種社會稱謂,大家都可以把兩個結婚共同生活的異性社會成員稱為“夫妻”;“親愛的”則是夫妻之間彼此的稱呼,丈夫稱妻子為“親愛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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