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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工作,是隱性暴力中較常見和隱蔽的做法,而這也是現代家庭中的一個易被人忽視的問題。
一、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和現狀
(一)表現形式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為女性,在調查中,發現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離婚;(2)因生育女孩,心懷不滿而實施家庭暴力;(3)夫妻下崗,經濟壓力大,毆妻發洩苦悶;(4)丈夫賭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5)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現狀
1、家庭暴力呈上升趨勢
從2002…2004年的分類統計表明,反映家庭暴力問題的案件逐年上升。另外,由於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隱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種種原因,不願為外人所知,因此,在實際上,家庭暴力發生率遠遠要高於這個比例。
2、家庭暴力情節日趨嚴重根據對暴力典型案(事)例進行的調檢視,受害者均為婦女,施暴形式多樣,手段殘忍,輕者語言傷害,拳打腳踢,重者則用棍棒、匕首、鐵器、剪刀等殘害婦女,使受害者在**和精神上造成了難以撫平的創傷,人身權利遭到嚴重侵害。
3、施暴者的年齡、文化、職業構成從年齡構成看,施暴者大多為28…50歲,其中年齡最大的為57歲。從文化構成看,施暴者大多數文化素質較低,但也有大學本科畢業的幹部、科技人員和教師。從職業構成看,施暴者中農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個體經營者,但是也有國家領導幹部等。
二、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一)歷史原因
由於我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封建傳統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觀流敝甚遠。
1、夫權思想。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夫為妻綱”的古訓在一些人的觀念中根深蒂固。雖然新中國的法律規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則,但“夫權”觀念卻不是短期內就能改變的。
2、大男子主義。“男主外,女主內”的千古遺訓一直控制著某些人的思想,在這種觀念下,女性的全面發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認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擔起養家的重擔,這種思想註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說一不二的局面。
3、重男輕女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於妻子沒有生育男嬰或女方喪失生育能力的佔相當比例。
(二)社會原因
受“清官難斷家務事”傳統觀念的影響,人們往往對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認識不足,簡單地把它歸為家庭糾紛,客觀上助長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關部門對家庭暴力問題重視不夠。有很大一部分的婦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時,直接報110或直接到當地派出所報案,還有的婦女到司法部門尋求幫助,可是卻被認為是一般家務事,不予過問和調解。即使處理也只是批評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無忌憚的實施暴力行為,而使眾多受害人投訴無門。
2、社會*在法制宣傳和教育方面開展得不夠廣泛和深入。社會上有相當一部分人錯誤地認為打老婆應該,誰也管不著,打也沒人管,因此,把老婆作為發洩的工具。而婦女這個弱勢群體,在遭受家庭暴力後又有許多後顧之憂,怕被人笑話、瞧不起等,使她們只能忍氣吞聲,不能理直氣壯地尋求法律幫助。
3、我國現行法律不夠完善,尚無配套措施預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於保護家庭成員人身權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於各個法律之中,有的規定比較原則,可*作性差。
(2)根據我國《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家庭成員之間的輕微與輕傷傷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訴”才處理的規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訴,這就出現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底下也敢為所欲為,而司法人員卻不去制裁的狀況。
(3)家庭暴力的隱蔽性增加了辦案難度,沒有確鑿證據,致使執法部門難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責任。家庭暴力一般發生在家庭當中,當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沒有第三者在場,加上有的婦女不及時到司法部門鑑定傷情,這就給取證造成了困難,而沒有確鑿的證據,執法部門無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責任。
(4)執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強,缺乏執法監督機制。目前,有關部門的執法監督力度不夠,執法不嚴,有法不依,違法不究,打擊不力的現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三)經濟原因
從調查的情況看,有部分女性在經濟上沒有獨立性,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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