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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屬的聲音>;>;
再次提出4o萬元賠償要求
死者李蕎明的表叔陳本華此前告訴記者,家屬曾向公安機關要求賠償4o萬元,在索賠有難度的情況下,李家後來將索賠改為了25萬元。
“兒子的死終於等來了真相,感謝大家的關注。”李蕎明之父李德昨晚對記者說,針對目前的真相,家屬商量後決定向晉寧警方提出4o萬元賠償,其中包括安葬費等其他方面開銷的補償。
他說,從一開始家屬根本就不相信“躲貓貓”能躲死人,“這簡直太荒唐”,至於賠償問題,“警方還沒有通知我們。”
“躲貓貓”能否推動看守所體制改革?
李蕎明雖不是因為刑訊逼供而遭毆打致死,但是他卻是因“牢頭獄霸”的一種潛規則而身亡。
在此類問題上,浙江省一位司法局局長曾撰文提出,看守所設在公安機關內部,對偵察機關來說,羈押為偵查服務,一些辦案人員往往向同室“牢頭”暗示某被羈押人“不老實”,得到暗示和縱容的“牢頭”便開始對該被羈押人進行“擺平”。這種現象,早已不是什麼秘密。
雲南省公安廳新聞言人楊建萍坦言,晉寧縣看守所確實存在著拉幫結夥、而牢頭獄霸歷來是公安監管場所嚴厲打擊的一個重點。
業內人士建議,偵羈分離,讓看守所從公安機關內部分離出來,建立有效的制衡監督體制。讓看守所與監獄一樣,由司法行政機關掌控,有利於統一管理。同時,因有監獄管理的經驗,也完全有理由相信司法行政部門能管理好看守所。
………【獄警日記(連載)(216)】………
華商報8月25日報道一篇題為《廣東茂名監獄驚天黑幕》的帖子全文7ooo多字,詳細列舉了獄警縱容犯人吸毒、買賣刑期、買賣服刑崗位等2o餘起事件。這份材料還縝密地計算出監獄在減刑、假釋、販賣工種三個方面,每年“集體索賄”金額高達1ooo多萬元。
在這一事件被曝光後,廣東省紀委、司法廳、監獄管理局等介入調查,茂名多名監獄官員已被免職。曾在該監獄服刑的呂海生向記者講述了自己服刑期間的親身經歷:“我犯過錯,認罪。當年管教我的警察,收犯人錢,幫犯人減刑,犯了法,也應該受到法律制裁。”
“有人花五六千減刑18個月”
講述人:呂海生,1998年進入茂名監獄服刑,2oo6年刑滿釋放
茂名監獄是廣東省4座市屬監獄之一,歸茂名市司法局管理,副處級建制。
在呂海生服刑期間,茂名監獄共有7個監區,每個監區有犯人幾百人,各佔兩棟監舍,監區間由防護網圍住,犯人只能在本監區內活動。此外,高牆之內還有醫院、伙房、集訓等幾個特殊監區。呂海生是在第四監區服刑。8年時間裡,呂海生每天的工作任務是做手套。
呂海生向記者介紹說,監獄內每年都會有幾批減刑機會,每批都有四五十個名額。據他所知,在某監區,就有人花了五六千元減刑第四監區,有人花錢減一年刑,還有人花錢減刑15個月。
前刑警隊長坦承獄中被關照
講述人:林振基,曾任茂名市茂南區公安分局刑警隊長,1998年以“綁架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像其他犯人一樣,入獄後的頭幾個月,林振基也要做工,先做燈飾與馬賽克,後又做手套,很快,在監獄領導安排之下,他開始做一份內勤工作,也就是“統計”,負責七監區犯人出工收工、調入調出的人數,以及內務衛生。林振基在這個崗位上做了6年,顯然要比辛苦做工的那些犯人幸運,林振基說他並沒有為此花錢去買,他坦承這是由於“原來特殊身份的影響以及原單位領導的出面關照”,否則的話,一般犯人要想得到這個崗位,“9o%是要買的”。
“裡面可以販賣白粉”
講述人:楊卓霖,茂名監獄附近村民,服刑的朋友打電話向他借錢“達”
楊卓霖是化州市同慶鎮羅侗村村民,羅侗村緊臨茂名監獄。2oo8年的一天,他突然接到一個名叫李大春的朋友從監獄內打來的電話,李大春以“故意傷人罪”被判刑7年,當時正在獄內服刑。“李大春打了十多次電話,一般都是在夜裡11點後打來,向我借錢,要借3ooo多,說可以用這些錢找一個好的崗位,就不用幹活了。”李大春還告訴楊卓霖,如果把錢借給他,他就會“達了”。楊卓霖感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