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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章 收穫更為長遠(第2/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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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曹幹,小聲問曹幹,說道:“阿幹,你咋看?”

曹幹贊成高長的決定,摸著短髭,點頭說道:“從事所言甚是。咱們今天回來,縣裡可能不知,然若留久,縣中必知,到時縣兵來打,咱們的確非是對手。阿兄、田翁、諸位大兄,我看,咱們理當就按從事之令,只今晚在鄉中住上一夜,明天就去東海!”

田武撓了撓頭,說道:“戰死的,屍體好給他們家中,可是重傷的咋辦?不等他們養好傷,咋帶著他們去東海?”

高長說道:“重傷的,恐怕一時是顧不上了。”

田武問道:“從事什麼意思?”

高長說道:“把他們先留下來吧!你們多給他們各家一些錢。”

田武擔心地說道:“留下來?從事,縣裡邊會不會派人過來抓捕?”

高長搖了搖頭,說道:“只要咱們還在外頭,為了他們自己的腦袋,我料縣中定就不敢抓捕。”

……

王莽篡漢,建立新朝以後,雖然在政治制度等各方面,進行了許多的變革,但在法律上,主要還是繼承了漢法。

所謂“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在統治者眼中,自是不止搶劫殺人的才是盜賊,起事的義軍戰士,當然同樣也是盜賊。而對於“盜賊”,依照漢法,懲罰是極其嚴峻的。

一方面,除對於“盜賊”本身,視為大逆不道,其本人被處死刑,其之父母妻兒也會被處刑,乃至祖父母也要受刑外,同時還有首匿罪、通行飲食罪,來做相關的補充處罰。

首匿罪,意為首謀匿藏,凡敢於匿藏“盜賊”者,即按此罪論處;通行飲食罪,指的是給“盜賊”提供情報、當嚮導、供給飲食,犯下此罪的,亦處死刑。

另一方面,還有兩個法律,則是專門用來懲辦對“盜賊”鎮壓不力的官吏。

一個叫沈命法,沈者,同沒,藏匿之意,命,指亡命的盜賊,該法規定,如果出現盜賊而沒有發覺,或者發覺了,沒有去捕捉,兩千石以下,即郡守以下的地方長吏至主管盜賊的小吏,都要處死。這條法律是武帝時期頒佈的,那個時候盜賊蜂起,因此法而被處死的官吏甚眾。

另一個叫見知故縱法,此法規定,官吏得知別人犯法,特別是盜賊,必須舉報,不告者與犯人同罪。對應判刑者而不判的,是為故縱。此法令無疑是在鼓勵官吏寧可錯殺,也不能錯放。

其餘的那些法條不說,便這個沈命法,在武帝頒佈後不久,便顯現出了它負面的一面,即是為了避免因不能及時報案而禍及自己,連累上司,許多主管盜賊的小吏索性就將起盜賊之事隱匿不報,而他們的上官們也以同樣的考慮,縱容下級不要報案,結果就導致上下欺瞞,盜賊反而是越來越多。

武帝時期如此,現下亦是這樣。

因此,高長他們聚眾起事的這件事情,目前為止,縣中其實還沒有報上郡府。縣裡邊報上去的,只有董次仲、劉小虎等而已,——那還是因為董次仲、劉小虎係為本縣之豪強、右姓,影響力太大,不報不行,高長此類,縣中卻是為了自己著想,而壓根未有上報。

這也就造成郡裡邊的那位太守王閎,雖是大概的已經知道了本郡各縣多有“盜賊”,已經知道了董次仲聚眾起事,可是究竟本郡現共有多少“盜賊”?董次仲帳下有多少人馬?他還是一團糊塗賬,並不知曉。——要不然,他也不會早前只派了千餘郡兵去救助田交,因為根據底下上報的情況來看,董次仲這支義軍隊伍的規模還不大,卻他萬萬沒有想到,其部兵馬已至兩千餘人!最終導致了那支郡兵的戰敗。

此外,也是為了自己的人頭著想,加上知道王莽本就忌憚自己,本郡“盜賊群起”這事兒,王閎事實上亦尚未向朝中稟報。卻是哄來騙去,末了騙的還是王莽。

這些且也不必多說。

只說現下,從沈命法此點來說,高長的判斷倒不為錯,就算他們走了,縣那邊應該也不會敢來鄉中抓捕被他們留下的傷員的,因為抓捕之後,縣中沒法將傷員定罪。定為“盜賊”的話,便是死刑,縣裡沒有判處死刑的權力,就得上報,而又一旦上報,“盜賊”的事兒還怎麼瞞?

沈命法之外,還有兩條可以保證這些傷員不會有事。

其一是,高長他們的力量而下雖然變得弱小了些,董次仲和和劉小虎內訌的訊息想來也會很快傳開,縣中的官吏們對這支義軍隊伍大概不會像以前那麼害怕了,可只要這支義軍還存在,他們,尤其是縣長吏以外的吏員們,不可避免的就會產生遭到義軍報復的這個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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