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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部分(第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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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鄭安慶,男,現年40 歲,是秦俑館陳列部美工。今年5 月被驪山分局拘

留於縣看守所。在已監禁的兩個月內,由×××和我館的×××提審過5 次。時間

是5 月11 日、14 日、15 日、27 日及6 月23 日。

……我曾多次向監所提出要給您寫信,但遭拒絕。在6 月23 日的提審時,我

向×××又提這個要求,回答是,“不管,你向監所提。”為什麼《刑事訴訟法》

第十條規定的被告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在這裡就得不到保障?我不明其因,在終於得

到獲准後,我向您的申訴和控告茲述如下:

一、案情簡述(略——作者)

二、拘留是×××館長對我由眼紅、嫉妒而產生的迫害(略——作者)

三、是功還是罪:我跟原野茂和白霞洋的交往是在我國法律及政策允許的範圍

內,以互相尊重、互相學習、增進中日兩國人民間的相互瞭解而建立起的同行朋友。

我指導他學刻印,他指導我學日語,並交流各自的書法篆刻作品,有益於提高學識

水平。他二人的學生中有好多人喜歡我的篆刻,國外有我的知音,作為一個從事藝

術的人來說,自然感到欣慰。我給他們刻的印章,都刻有較長邊款,介紹西安的名

勝古蹟。“金石不朽”,它將成為宣傳中國燦爛文化的歷史見證。這是益事而不是

壞事。

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和受教育的權利,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化藝術創作和其

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篆刻是藝術的一種,是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的結合。我從事篆

刻並給日本人治幾方印,不能是犯法作為。他們給我匯的款中,除了印料、郵費和

代買“文房四寶”的錢外,自然還有我的藝術創造勞動價值。且他們的匯款是外匯,

我能透過自己的勞動為國家的外匯收入增磚添瓦,同樣是益事而不是壞事。而國家

給我兌換的人民幣我幾乎全部存入銀行,正是“踴躍參加愛國儲蓄、積極支援社會

主義建設”,這又是益事而不是壞事。

我雖然有了這些收入,但我全家人的生活是清苦簡樸的,家裡沒有時髦的現代

式傢俱,甚至連一般家庭中都已有的縫紉機、腳踏車、電風扇等都沒有,更無其它

高檔傢俱。日本人贈我的電視機,我考慮到當時全館沒有一戶有黑白電視機,我用

上彩電,會脫離群眾,於是便原價加關稅低於國家同等產品160 多元處理了,並把

錢存入銀行,從沒有胡花亂用,肆意揮霍。我愛國有何罪?勞動換來報酬又何罪之

有?

四、我的控告與要求:1。驪山分局對我的拘留不合《刑事訴訟法》41 條及列

舉的七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因而是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

例》第12 條,被告要求追究責任。2。老×和老×在幾次提審中都問及我在哪些銀

行存有錢?存摺用了哪些名字?此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3。老

×(對提審人尊稱——作者)未持任何手續闖入我家,拿走了我的筆記本、抄走了

我的存摺號碼(這是我根據提審時所聽所見判斷的)。4。我已被關押達兩個月,人

身權利遭到侵犯,並且還在繼續遭受侵犯。

驪山分局沒有按照《刑事訴訟法》第48 條辦理。我要求對我立即釋放,並要

求追究誣告人的責任。

鄭安慶

1982 年7 月5 日

8 月20 日,鄭安慶被從看守所監獄帶到公安局預審室。他在心中暗想,也許

是自己的申訴書起了作用,三個多月的監禁生活就要結束了。然而,令他再度震驚

的是一張逮捕證擺到自己的面前。

“今天我正式宣佈,你被逮捕了。”提審員聲調緩慢地說。

鄭安慶懵了。他大瞪著眼睛,臉上無任何表情,呆坐著沒有動,似是什麼也沒

有聽見。

“請簽字吧。”提審員望著顯然有些痴呆的鄭安慶予以提醒。

鄭安慶輕輕地“呵”了一聲,看著眼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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