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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雷澤第一個已經看到,“表親通婚以簡單而直接的方式而且在以聯姻為目的的姐妹交換的完全自然的鏈條中進行。”*但是並不能由此而得出一種普遍的解釋,社會學家還不曾重獲令人滿意的概念。所以,在堂親通婚中,集團沒賠沒賺,表親通婚達成了一個集團與另一個集團的交換:畢竟,在通常的狀況下,表妹與表兄並不屬於同一個集團。按照這種方式,“一種互惠的結構建立了,依這種結構,獲益的集團應該補償,而出讓的人應該索取……”(第178頁)“……堂親彼此來自形式上地位相同的家庭,這種形式的地位是一種靜態平衡的地位,而表親來自形式上地位對立的家庭,也就是說,他們彼此處於一種動態的不平衡中……”(同上)
*轉引自列維…斯特勞斯,第176頁。
因此,堂親與表親之間差別的神秘性轉變為兩種解決方式之間的差別,一種方式適於交換,另一種方式則死氣沉沉。但是在簡單的對立中,我們只有一種二元論的組織,交換可以說是有限的。如果涉及到兩個以上的團體,我們就進入普遍化的交換。
在普遍化的交換中,A男子娶了B女子;B男子娶了C女子;C男子娶了A女子。(這些形式可以延伸下去。)在這些不同的條件下,如同表親具備交換的優先形式,母系的表親通婚由於結構的原因,生出無限連線的明確可能性。列維…斯特勞斯說(第560頁),“只要一個人類集團宣佈與母親的兄弟的女兒通婚的法則,就夠了,這樣就在所有同代人和所有世系之間建立起一種廣泛的互惠輪舞,這種輪舞與生理或生物的法則同樣和諧而不可抗拒;而與父親的姐妹的女兒通婚則無法擴充套件婚姻交易的鏈條,無法以一種生動的方式達到一個總是與交換需要相關的目標,這個目標是姻親關係與權力的擴充套件。”⑦
3。被看作一種歷史的色情變遷
列維…斯特勞斯理論的模稜兩可的特徵絲毫不足為怪。一方面,婦女的交換或曰贈與,觸及某些人的利益,這些人付出,但是以照同樣方式得到回報為條件。另一方面,這種特徵建立在他們的慷慨上,這就符合“贈與——交換”(don…échange)和制度的雙重特徵,制度經常被賦予“交換禮物的宗教節日”(potlatch)的名稱:交換禮物的宗教節日既超越了算計又達到算計的頂點。但是,列維…斯特勞斯幾乎未堅持婦女的交換節日與色情結構的關係,這或許是令人遺憾的。
我們最終將會看到,色情的形式導致了恐懼與誘惑及隨之而來的否定與認可的交替出現,認可不同於否定,否定是直接的,因為它是人道的(色情的)而不僅僅是性的,動物的。的確,婚姻通常看起來都是色情的對立面。但是我們以這種方式,依據一個或許是次要的特徵進行判斷。這難道不令人想到,一旦規定或取消這些障礙的規則建立起來,就真正決定了性活動的條件?婚姻看來是一段時間的延續,在這段時間內,性關係以一種基本的方式依賴規則。禁忌的制度和取消主要與性有關的禁忌的制度或許是按照其嚴格性形成的,倘若它一開始沒有建立家庭的意義?在我看來,一切都表明,親密關係問題是在這些規章中提出的。如何進行解釋呢?倘若沒有發生放棄近親的反自然的運動?在這裡,這是一種特別的運動,一種隱秘的革命,這種革命的激烈超乎尋常,因為只要想到違背,恐懼到極點也不過分。無疑,就是這種運動,是婦女交換節日(異族通婚)的根源,是這種令人垂涎的物件自相矛盾的贈與的根源。我覺得很難想象,如果一種制約沒有涉及到生殖的力量,這種制約、禁忌的制約,能如此強硬地——且處處——推行。相應地,在我看來,禁忌的物件首先被禁忌本身指定為令人垂涎的:如果禁忌從本質上來看是性方面的,那麼它依據可能性強調了它的物件的性價值(或色情價值)。這恰恰是將人與動物區分開來的東西:與自由活動對立的界限賦予對動物來說不過是一種不可抗拒的、不可捉摸且缺乏意義的東西一種新的價值。
在我看來,這雙重的運動就是色情的本質,同樣在我看來,按照列維…斯特勞斯的理論,它是亂倫禁忌相關的交換法則的本質。色情與這些法則之間的聯絡往往很難把握,因為這些法則主要是以婚姻為目標,而婚姻與色情總是彼此對立的。以生殖為目的的經濟結合的特徵變成了婚姻的主要特徵。如果婚姻的法則起作用,那麼它們應該早就已經以性生活的整個過程為目標,但是最終,事物發展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