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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魯太”是被剝奪了人格的人。把活生生的人叫做“材料”,這就是731部隊的惡魔性之所在。另外,“馬魯太”也有作為“實驗動物”的野山羊的意思。
自此以後,正如《公審檔案》中那樣,其他文章中也決定使用“圓木”。
審俘要領
“馬魯太”從關押之日起,“人”這個固有名詞就被抹掉了,而是用編號來稱呼。但是,其中也有個別人的姓名流傳下來。
牡丹江的老鐵路工人孫朝山、木匠吳殿興、修理工朱志敏、瀋陽的愛國人士王英、大連的商業公司職員鍾民慈、山東省的中國共產黨員邱德思和烏克蘭的蘇聯紅軍戰士德姆契柯……
留下姓名的人都是在關東軍憲兵隊、哈爾濱特務機關逮捕和審訊中堅持鬥爭到底的人。
例如中國共產黨黨員邱德思,“在日本憲兵隊的嚴刑拷打面前堅貞不屈,直到最後忠於自己的人民,未做叛徒”。(引自《公審檔案》)最後,被送往731部隊遭慘殺。
蘇聯紅軍戰士德姆契柯頑強地拒絕提供有關蘇聯的任何情報,堅持不開口回答問題。
儘管哈爾濱特務機關“把他的手腳捆綁起來,吊在屋樑上,嚴刑拷打”,但是德姆契柯始終堅持未供出任何情況。(引自《公審檔案》)因此,被送往731部隊。
對於拒絕審訊、堅持鬥爭的俘虜進行的拷打是很殘酷的。這裡有一份關東軍憲兵隊的手抄檔案。這份題為《審俘要領》的檔案表明當時這些“馬魯太”在731部隊關押之前,遭到了如何殘酷的拷打。在“總則”部分:
第1節 本審訊是基於蒐集情報的目的進行的,不包括旨在調查犯罪行為的審訊在內。
第2節 對於投降者、逃兵、逮捕的敵方間諜、非法越境者、流浪者、迫降者、被俘又逃回我軍的人員、新佔領地帶的居民、從敵區逃回的居民等進行的審問,除特殊情況外,均可參照審俘方法執行。
731部隊創設時的哈爾濱則相當於這裡所說的“我方新佔領地帶”。對該地區的居民參照本審俘要領。
在第一篇——對俘虜的調查的“通則”部分的第三節:
第3節 透過審俘獲取情報,比使用間諜或其他手段蒐集情報更加容易和迅速,常常可以獲得利用其他方法所難以取得的重要情報,各部隊及各級司令部均應致力於審俘,這是至關重要的。
審俘要領說,從俘虜口中獲取情報,比利用間諜和其他手段獲取情報更加容易和迅速,而且重要情報多,因此要重視審俘。(第4節至第59節未收錄)
第60節 對懷疑我方措施或相信敵方宣傳而頑固拒絕供述真情者,可給予絕對保護(具體給予生命安全或前途光明等“保證”),揭露敵方宣傳的欺騙性,提高對敵我態勢的認識(總之,做出有利於我方的證明)。一旦思想發生轉向而自供者,常常有利於用來說服後來獲得同樣性質的俘虜。
關東軍憲兵隊逮捕的“抗日分子”是抱有堅定信念的犯人,應讓他們瞭解日本是不可戰勝的,使之轉向。一旦轉向的人,在逮捕到同樣的“抗日分子”時,可以作為說服人員發揮作用。
第61節 被審訊者為保護自己,有時希望在“內部”說明自己瞭解的情況,尤其是關於軍事力量的情況等。所以應透過用套話的策略或以贊楊的方法來獲得可靠的資料。
第62節 根據情況,有時進行拷問有利,但不少情況下又往往伴隨著弊害。所以,事先要研究是否使用拷問的形式,不致於以後對這種方法感到遺憾。
在這裡解釋一下審問要領中的拷問方法。
惡魔的送終水
第63節 持續進行拷問,給俘虜在肉體上造成痛苦,使之除陳述真實情況外,別無消除痛苦的方法。
所以,對於為了加快審訊速度而持續進行的拷問,意志薄弱者比較容易吐露真情,但他們也有可能為了迎合拷問或為擺脫眼前的痛苦而說謊。意志堅強者有時會增加反抗情緒,或在審訊後對帝國留下極壞的感情。
審俘要領說,由於給俘虜造成肉體上痛苦,使之感到除自供外,別無逃脫拷問的方法。俘虜為了逃脫痛苦,有時會做出迎合性的陳述,這反而使我們弄不清其實情況。對那些意志堅強者進行拷問,會促使其增強反抗心和反日感情。所以,要做到毫無遺憾。
第64節 通常在兩種情況下實施拷問:對已掌握確鑿證據者,只讓俘虜就內容供出真情,而且透過拷問完全有可能取得情報;對意志薄弱者,估計完全有可能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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