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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為剩款並息之抵押,東洋人可允撤回軍隊。倘清政府政府不即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東洋人應不允撤回軍隊;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准互換以前,雖交清賠款,東洋人仍不撤回軍隊。
第九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清政府約將由東洋人所還俘虜並不加以虐待若或置於罪戾;清政府約將認為軍事間諜或被嫌逮繫之東洋人臣民,即行釋放。並約此次交仗之所有關涉東洋人軍隊之清政府臣民,概予寬貸;且飭有司,不得擅為逮繫。
第十款
本約批准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
第十一款
自本約奉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東洋人帝國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後,定於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東洋人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煙臺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押印)。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押印)。
大東洋人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勳一等伯爵伊藤博文(押印)。
大東洋人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勳一等子爵陸奧宗光(押印)。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訂於下之關繕寫兩分。
另約
第一款
遵和約第八款所訂暫為駐守威海衛之東洋人國軍隊,應不越一旅團之多,所有暫行駐守需費,清政府自本約批准互換之日起,每一週年屆滿,貼交四分之一,庫平銀五十萬兩。
第二款
在威海衛應將劉公島及威海衛口灣沿岸,照東洋人國裡法五里以內地方,約合清政府四十里以內,為東洋人國軍隊駐守之區。
在距上開劃界,照東洋人國裡法五里以內地方,無論其為何處,清政府軍隊不宜逼近或駐紮,以杜生釁之端。
第三款
東洋人國軍隊所駐地方治理之務,仍歸清政府官員管理。但遇有東洋人國軍隊司令官為軍隊衛養、安寧、軍紀及分佈、管理等事必須施行之處,一經出示頒行,則於清政府官員亦當責守。
在東洋人國軍隊駐守之地,凡有犯關涉軍務之罪,均歸東洋人國軍務官審斷辦理。
此另約所定條款,與載入和約其效悉為相同。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訂於下之關繕寫兩份
後續事件
三國干涉還遼
《馬關條約》簽訂6天后,俄羅斯帝國因東洋人佔領遼東半島,阻礙它向清政府東北伸張勢力,便聯合法國和德國兩國進行干涉,結果是東洋人於1895年5月4日決定放棄遼東半島,但要清政府以白銀3000萬兩將其“贖回”。史稱“三國干涉還遼”。東洋人在甲午中日戰爭後一共勒索了清政府兩億三千萬兩鉅額白銀。
然而,三國干涉還遼對東洋人來說仍然是飛來橫禍,它使東洋人藉由甲午戰爭獲勝之機侵佔滿洲(清政府東北)的企圖遭到粉碎,也使俄國增強其在遠東的勢力,遏制了東洋人在東北及朝鮮的擴張。為了實現東洋人“大陸政策”的第二步(吞併朝鮮)和第三步(進軍滿蒙),東洋人重新整軍備戰,於十年後發動對俄羅斯的戰爭。
反割臺鬥爭
清朝在《馬關條約》中割讓了臺灣島及其附屬島嶼和澎湖列島給東洋人,至此臺灣淪為東洋人的殖民地。在臺灣省首府臺北,割臺的訊息傳來,“若午夜暴聞驚雷,驚駭無人色,奔走相告,聚愛國詩人丘逢甲
於市中,夜以繼日,哭聲達於四野,風雲變色,若無天地”。在自己不能主宰的情況下,被腐敗的清政府出賣給東洋人,臺灣人民的悲憤、無奈、絕望的心情,非外人所能體會。全臺男女老少、市農工商、販夫走卒,鳴鑼罷市,湧入省府,憤怒抗議朝廷的割臺行為,決心誓死保衛臺灣。臺灣著名詩人丘逢甲寫下血書“抗倭守土”,並帶頭聯名致電清廷,表示“桑梓之地,義與存忘”,願意與駐臺清軍“誓死守禦”。1895年6月2日,清政府全權代表李經方與臺灣總督樺山資紀在停泊於基隆海面的日艦“橫濱”號完成了臺灣交接手續,而臺灣人民則以“臺灣民主國”的名義,發誓“願人人戰死而失臺,決不願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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