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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第5版,1970年出了第7版。最新的第9版,出版於1990年。
這樣的“遊戲規則”,對於民主理念的具體實現和操作,常常具有決定成敗的重要性。羅伯特議事規則的內容非常詳細,包羅永珍,有些是專門講主持會議的主席的規則,有些是針對會議秘書的規則,當然大量是有關普通與會者的規則。有些規則針對不同意見的提出和表達,有關辯論的規則,還有非常重要的是不同情況下的表決規則。
有一些煩瑣規則後面的邏輯原則是十分有意思的。比如,有關動議、附議、反對和表決的一些規則是為了避免爭執。原則上,現在在美國的國會、法院和大大小小的會議上,在規範的制約下,是不允許爭執的。如果我對某動議有不同意見,怎麼辦呢?我首先必須想到的是,按照規則是不是還有我的發言時間,是什麼時候。第二,當我表達我的不同意見時,我是向會議主持者說話,而不是向不同意見的對手說話。在不同意見的對手之間的你來我往的對話,是規則所禁止的。
在國會辯論的時候就是這樣,說是辯論,不同意見的議員在規定的時間裡,名義上是在向主持的議長或委員會主席說話,而不能向自己的對手“叫板”。自己發言的時候拖堂延時,或者強行要求發言,或者在別人發言的時候插嘴打斷,都是規則所禁止的。
在美國的法庭上也是這樣,當事雙方的律師是不能直接對話的,因為一對話必吵無疑,法庭就會變成吵架的場所。規則規定,律師只能和法官對話,向陪審團呈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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