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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為惡,而移於彼地便能為善乎?豈有
於民籍則為惡,而改於軍籍竟能為善乎?是誠不可解也!夫宦遊與流寓之人,多隨處為家,離其故上有二、三千里,甚
至四、五千裡者,曷常不與流罪相若哉?一、六贓內常人盜一款,所當革也。夫監守盜者,原繫有職之人,監守官物,
而反侵沒入己,推其心為欺上,論其罪屬故犯,非盜也,而名之曰”盜“,是深惡之詞。所以計贓之多少,而定其罪之
輕重。若常人之盜在官之物,與盜民間之物,推其心,不過鼠竊狗偷,均之盜也!今常人盜之律,與枉法贓同科,八十
兩便絞,竊盜之律,與不枉法贓同科,至一百二十兩乃絞。所犯本無以異,而律則大有攸別。特為上者所重在貨物,故
並其罪而重之耳!昔漢文帝為三代以下之賢君。有人盜去太廟玉環,必欲誅之,而廷慰張釋之論止罰金,且雲:”若盜
長陵一抔土。其罪又當何以加諸?“嗟乎!釋之之論罰金,雖過於從輕,然止以盜論,而不以盜官物為重於盜民間之物。
則其義當矣!後之人君,若漢文帝之以怒動誅者,正恐不少;而欲求刑官如釋之之犯顏直諫者,恐千載而不可得一
二!則莫若並常人盜之名色而革之,無分官物與民物,總入於竊盜同科為善乎!一、竊盜以贓定罪之律,亦所當革也。
《春秋》之法,首重誅心。彼為盜者,得贓雖有多寡之殊,而原其為盜之心則一。若必以贓數定罪,則輕者不過笞杖,
重者乃至於絞。何以同一盜心,而罪之懸絕若是?夫不幸而得贓少者,猶幸而罪甚輕,其盜心固不容已;即不幸而罹重
罪者,猶幸而得贓多,其盜心亦斷不肯止。是則生之、殺之,皆不足以勸懲其後。要知偷兒之入人家,必盡其所取而後
已,烏得有詭避夫絞罪,而兢兢焉以一百二十兩之內為準則乎?故計贓定罪,但可施之於枉法不枉法,以事取人之財者,
斷不可加之於為盜者也。一、坐贓致罪,尤所當革也。夫所謂坐贓者,不過寮寀饋送之禮,與上下交接之儀。其間吉凶
慶弔、幣帛往來,雖聖賢亦不能免。
孟氏雲:“其交也以道,其接也以禮,斯孔子受之矣!”即“坐”之一字,顧名思義,原屬非贓而坐之,又烏足以
服人之心?聖王之世,法網寬大,豈宜有此?將欲舉天下之臣民,皆為於陵仲子,如蚯蚓而後可哉!若其結交請託,暮
夜投金,自有枉法與不枉法。二者律文,森然具在,原不可以此藉口而倖免也者。
一、七殺內“故殺”之條宜革也。夫殺人者償命,乃天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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