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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使寡婦找到新丈夫,承擔全部勞動並繳納租稅。這樣的婚姻是男到女家的入贅婚,但不必沿著女方的世系繼承財產: 前夫的兒子仍可以繼承他的財產,贅婿如果和女主人也生了兒子,可以繼承生父的姓和財產(如果有的話)。看起來願意招婿的似乎常常是寡婦的公婆。如果惟一的兒子死了,留下年輕媳婦和幼小的孫子,他們若要一個舒服的晚年,最好的辦法是留住孫子和兒媳並招來贅婿救眼前的急。比如,阿枼的兒子死後,留下兩個女兒和懷孕的妻子(後來生了兒子),阿枼“命”兒媳納接腳伕“撫養幼孤”。
招婿得到宋代法律的承認。一個案例是阿甘和丈夫丁昌收養了一個不知來自何處的小孩子。丁昌死後,阿甘納接腳伕。有人(可能是一個佃農)想強迫他們離開那塊地,理由是丁昌已經絕嗣了。第一位判官就是這樣想的,但是第二位推翻了他。他說,這些人都沒有知識,他們不知道應該為養子登記,可以原諒:
第十二部分:再婚再婚 4
婦人無所依倚,養子以續前夫之嗣,而以身託於後夫,此亦在可念之域,在法初,無禁絕之明文。按法令: 寡婦無子孫並同居無有分親,招接腳伕者,前夫田宅經官籍記訖,權給,計直不得過五千貫,其婦人願歸後夫家及身死者,方依戶絕法。
這個案子涉及的財產僅僅價值二百多貫,所以寡婦及其後夫可以擁有它們。
給有財產的寡婦做接腳伕,對他說來非常合適。一個故事說,一位窮學者成為富孀的接腳伕以後,在後來的十年裡過得非常舒服、闊綽,從不與妻子爭吵。她死去時,他悲傷不已。同樣,王氏的丈夫去世後,兒子尚小,她請來許文進做後夫。“許文進用王氏前夫之財,營運致富”。甚至有的官員也倒插門踏入富孀家利用她們的錢財,當然也不是沒喪失名譽。
212有時一個男人住進寡婦家,這種關係得不到承認為合法婚姻;而被當做介於長期的通姦和事實婚之間的關係。洪邁講的故事裡有一位書吏的妻子,30歲喪夫,後來與一位屠夫有染,不久就公開住在一起。他迫使她的兒子對他像對父親一樣,使孩子產生深深的怨恨。男孩長大以後,把他的深仇大恨告訴給一位勇敢、精力充沛的屠夫,後者找機會殺了那個男人和他的兩個孩子,這個舉動使替人復仇的屠夫被視為犯錯誤的正義者。含義再清楚不過,兒子因那個男人與母親的非法性關係感到奇恥大辱。
鰥 夫 與 繼 室
男人過早地失去妻子同樣苦不堪言;確實,有相當多主題為懷念妻子的悼亡詩。宋代這種文學傳統裡最好的是梅堯臣(1002—1060)43歲喪妻後寫的詩。她死後不久,他寫道:
結髮為夫婦, 於今十七年。
相看猶不足, 何況是長捐。
我鬢已多白, 此身寧久全。
終當與同穴, 未死淚漣漣。
幾個月以後,她的死仍使他深思默想:
自爾歸我家,未嘗厭貧窶。
夜縫每至子,朝飯輒過午。
十日九食虀,一日償有脯。
東西十八年,相與同甘苦。
本期百歲恩,豈料一夕去。
尚念臨終時,拊我不能語。
此身今雖存,竟當共為土。
213但是梅堯臣強烈的悲痛沒擋住他在前妻去世不到兩年時“續”娶了新婦。這件事是他這個年齡、這個階級的男人的典型行為。袁採寫下面這段話時似乎已經總結性地點明瞭他們共同的感受:“中年以後喪妻,乃人之大不幸。幼子穉女,無與之撫存。飲食衣服,凡閨門之事,無與之料理,則難於不娶。”張載(1020—1077)解釋了寡婦和鰥夫此刻的不同:
夫婦之道,當其初昏未常約再配,是夫只合一娶,婦只合一嫁。今婦人夫死而不可再嫁,如天地之大義然,夫豈得而再娶!然以重者計之,養親承家,祭祀繼續,不可無也,故有再娶之理。
越年輕的鰥夫越可能再娶,這不足為奇。我用墓誌銘資料研究的夫婦當中,二十多歲喪妻的鰥夫,有89%再婚了;三十多歲的,下降為75%,四十多歲的下降為23%。我沒有發現一個年過五十喪妻後再娶的男人。不續娶的男人可以納妾(當然,可以納任何妻子活著時已有的性伴侶為妾)。五十歲以後喪妻的男人,已知有57%納了妾。
不希望丈夫在自己死去後再娶的妻子現在終於可以不知道丈夫納妾的事了。鄭畯的妻子在他再婚前夕變成鬼回來指責他時,他為自己辯護說:“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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