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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更多時間長大。像這樣的孩子,不可能需要為這個犯人曾經經歷過的任何痛苦負責,也不可能需要為這個社會任何不公不義的一面負責。
犯人被捕時說:「反正現在殺一、二個人不會判死刑,我吃一輩子牢飯就好。」這種殺人理由,在本國廢死運動興盛(於上流社會)之前,不止聞所未聞,根本無法想象。
後來一審判決出來,法官認定他是弱勢的一方,他沒有工作是社會害的,他殺害孩子是有理由的。於是他連死刑都沒有,法官判處無期徒刑。比民間打油詩的內容還得意。
本國老百姓認為,這個一面倒保護加害者的社會,應該要為這條人命負責。而要對這種社會負責的,就是一手打造出這種社會的廢除死刑運動。由於整個量刑基準都為了不判死刑而扭曲,於是所有犯罪者同受恩澤。
有一案,四個男人集體凌虐才兩歲五個月大的男童。孩子鼻樑被鐵錘打斷、手指碎裂、指甲脫落、滿身煙疤。屍體除了胸口還有點肉色,全是黑的、紫的、紅的,連腳底都是刺穿和燙傷的傷口。兇嫌把孩子抓去撞牆阻止哭鬧,用燒紅的鐵釘烙傷口稱作治療,又施打和餵食連成人都無法承受的毒品,最後導致孩子死亡。
最高法院法官說:孩子是因為犯人餵食毒品才會死,前面足以致死的凌虐沒有導致死亡所以不算數。因為目的是希望孩子安靜,所以施打毒品導致休克死亡不算蓄意殺人。在孩子死亡六小時後犯人將死者拋棄在醫院急診室,可見其有意救活孩子,良心未泯。這不過是怕孩子哭鬧的大人一時失手了,而且深具悔意,就算是領頭的主犯有期徒刑三十年已經很重了,不必判無期徒刑。照本國常態,實際坐個十五年就會假釋出來了。
殺幼兒都如此了,性騷擾、性侵害的縱放情況更是層出不窮。摸胸部十秒可以說被害人來不及感覺不舒服所以沒有犯罪。強抱強吻可以說是因為犯人對國際禮儀的見解不同,無犯意所以不是犯罪。強暴時被害者「不」說得不夠大聲,所以算是兩情相悅難怪老是有人乾脆自行把犯人拖去打。
被害者遭毆傷而失去嗅覺,無法繼續擔任所開設餐飲店的廚師,但是還可以上菜收桌子,所以不算損失工作能力,加害者不用賠償。
在國家建設部門任職的高階官員收了廠商兩萬歐幣(強勢貨幣,兩萬是很大一筆錢),因為沒有證據證明他之後有采取圖利廠商的實際行動,所以不算收賄。
廢除死刑運動發展到這個地步,得利的早已不止殺人犯了。
在發生一起殺人、入獄三年半、出來又公然殺人,這次還是怎樣都不讓死刑定讞的案子時,最高法院說明新聞稿裡為加害者說的話,和為被害者說的話,所用字數比例為兩百二十六比一。而那兩百二十七分之一的內容是這麼一句話:被害者的權益由檢察官負責保障。
在人民的憤怒衝破總理府大門之前,本國法務部有兩個萬年不處理的老問題。
一是被告有政府補助的基金會補助,和人權律師免費服務(沒有的話政府也會免費提供),而被害者往往因為被告不斷嫌判太重而上訴,最後沒錢支付司法服務了只好「選擇原諒」。這種資源不平衡的情況,法務部一直沒有加以改善。直到政府為了安撫民眾,讓公然用宗教理由支援廢除死刑,還宣稱被害者已經有照顧到的法務部長下臺,後來上臺的、不搞廢死的部長,才給予被害者司法費用的經濟支援,按照案件進行一路補助到底。
二是在換部長之前,殺人案的審理過程,已經習慣把被害者家屬排除在外。法官甚至認為聽取被害者家屬的發言,不過是給他們在法**宣洩情緒,擾亂法庭秩序的機會罷了。眾多案件被害者家屬只能透過檢察官發言、自動到庭旁聽也只能眼睜睜的看著加害者說謊傷害被害者名譽,而沒有機會反駁。甚至有人從來沒收過開庭通知,法官連一眼都沒看過他們,判決就下來了。也是在換部長之後,才要求法官如果不打算聽取家屬意見,必須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
對於這樣的情況只能理解為,本國的被害者權益這麼多年來,之所以和持續進步(無論速度算快還是算慢)的被告權益相比,呈現落差極大的冷凍狀態,是因為廢死團體控制了相關單位,他們決定了「先後次序」的關係。
按照本國那些廢死團體的說法,國家只有在廢死以後才會去想要如何照護被害者的問題(在他們說來任何進步都只會在廢死之後發生)。實際情況卻是,一把廢死團體的人趕出政府(雖然只是其中一位),被害者權利立刻就進步了。
廢死團體不會說、直接做的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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