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部分(第2/4 頁)
?”
高原紅沒到現場,但聽到這個訊息的時候,故意問道:“這算不算監守自盜呢?”
這會兒的鄉政府那一批小職員,誰不明白現在的風向,這高主任可是吳書記的紅人啊,於是全都點頭,“算,我認為就是。”
於是又有人把這事一邊向黨政辦的主任辦一鬆反應,一邊還有人直接就跑到了派出所講情況去了,搞得梁元楷是哭笑不得,又是百口莫辯。
恨不得以頭撞牆,可有民警在旁邊,他就是真撞牆也不成,這人要是在派出所自虐或者自殺,派出所可不好向社會公從交待,嫌犯在派出所出了問題,完全可以讓人說成是刑訊逼供,那影響就大大的壞了!
所以,梁元楷只能自嘆倒黴,發洩一下都不行啊!
民警這時就要問清情況了,“這照相機真是公家的財產?”
“唉,我也不瞞你們了,這相機是黨政辦的。前些時候不是沒找著嗎,後來一搬辦公室,無意中又找到了,可我想著自己好歹還是辦公室副主任,也有權管理幾天,就沒有及時交出來,這不算什麼啊。”
梁元楷倒著苦水,不定個勁的對詢問的警察,“哥們兒,咱們都是老熟人,用得著這樣嗎,是不是?改天,改天我請客,跟大家一起到朝陽宮玩玩”
“算了,誰敢跟你梁主任去玩啊。你以前在那兒可是常客,一來那地方你都玩膩了,現在才想起帶大家去玩,沒什麼誠意;二來你現在請我們去玩,那不擺明我們徇私嗎,這要是讓鄉上的領導們知道了,非投訴我們派出所不可,今後的工作就被動了。”
說白了,這請客招待晚了,風向都變了才想起拉攏人?早幹嘛去了,這不是自討沒趣嗎?
梁元楷心中那個恨啊,他自以為是什麼虎落平陽,根本沒認識到自己以前過於飛揚跋扈,還以為是別人太勢利眼呢,瞪著一雙眼睛看了民警半天,“我這不是什麼事吧,你們要問到什麼時候為止,我明天還要上班呢?”
“我們是例行公事。”民警斜了他一眼,繼續拿著筆在記著什麼,“你真想著怕耽誤上班,就不會大白天的去偷雞摸狗的爬旅館的牆壁了,是不是?”
“我我那是去捉*奸。”
“對了,就這個捉姦一事,我們還要再作一下詢問。因為剛才鄉黨委的吳書記打來了電話,非要讓我們弄個清楚明白不可,說是什麼如果高主任真有那麼一回事兒,鄉黨委還要研究怎麼處理這事兒呢。”
民警有些詭異的說道。
梁元楷這下有點拿不定主意了,這種事不好說,沒有任何證據啊,如果硬說高原紅與梁小容怎麼了,一方面自己提供不了可靠的證據,會把高原紅往死裡得罪,那就要相互搞個魚死網破了;另一方面,如果自己說不出有用的東西來,那就是誣告,損毀一個幹部的聲譽,高原紅完全可以提起訴訟,那就更丟人了。
自已的堂妹讓人泡了,自己還要向別人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還有什麼活頭?
“這個他們進了小旅館,反正就那麼點事兒。我不是正想去拿一下證據嘛,所以才從窗臺上滑了下來,我估計八成有的。”
他說得不太敢肯定,但表示自己懷疑有道理,而且是親眼所見,自己是正在採取措施的過程中出的意外,這個理由他覺得還是客觀,懷疑嘛,不是還有二成不一定成立的判斷嗎,科學啊!
可民警對這個不感興趣,而是問道:“高原紅有女朋友嗎?”
“有好像與吳哦,沒有,應該沒有女朋友。”
梁元楷差一點把道聽途說的事也說了出來,大家都猜測高原紅與吳春紅書記有一腿呢。幸虧他醒悟得快,這是在派出所作筆錄,不是與朋友喝酒吹聊齋,要是真冒出了“吳春紅”三個字,估計自己在鄉里就要死無葬身之地了。
“到底有沒有?”
“我不清楚啊”
“這就對了。”民警瞪了他一眼,“人家有沒有女朋友,應該高主任自己說,你哪兒能說他有沒有呢,不清楚就對了嘛。”
“咳!”
民警的話還沒完,“既然高主任沒結婚,又無法肯定他有沒有女朋友,那他帶一個女孩子到旅館,不管幹沒幹什麼事,誰能去捉姦呢?”
“這個。”
“什麼這個那個的,這種情況別說你無權干預,就是公安機關查到了,也無可奈何。我看你是故意搶我們派出所的飯碗吧?”
“絕對不是。”
“既然是公安機關都不能干涉的行為,你卻把這事搞得滿鄉風雨,估計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