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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處分專案的全部或任何財產、資產、權益和債務。
七、專案因增產需要擴大合作者或增加投資,必須經董事會一致透過,根據資金增加情況合理調整本協議有關分配比例的規定。
八、本協議有效期為簽字之日起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如需繼續合作,另行簽訂協議。
九、本協議生效日,為董事會成立之日算起,未盡事宜由董事會協商解決。
十、本協議一式 ;份,合作單位各執一份。董事會存一份。
甲方:深圳瀚海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
(蓋公章) ;(蓋公章)
湯飛鷂(簽字) ;莊 ;宇(簽字)
丙方:深圳永紅實業公司 ;丁方:深圳奼紫嫣紅有限公司
(蓋公章) ;(原件未蓋公章)
黃林仔(簽字) ;楊或然(簽字)
合同簽訂完畢後,湖貝金融服務社隨即開了兩張共310萬的支票(其中20萬元是應楊或然要求的前期活動費,劃到楊或然女兒楊飛燕作法人代表的來昆公司帳上),將290萬元投資款劃到楊飛燕作為法人代表的另一個公司——深圳奼紫嫣紅有限公司在湖貝金融服務社開立的帳戶上。
值得一提的是:明眼人一看。該協議書破綻百出:一是在總投資1800萬元的股份中,四方協議投入1000萬元,便佔有股份100%的份額;二是合同的生效以董事會成立之日算起。反過來說,如果董事會遲遲不成立。這個協議便是無效的;而協議又鎖定了最後有效期:1996年12月30日。三是協議文字沒有簽訂日期。在金融服務社存檔的那份,由辦公室主任王抗日在協議的右上角寫上“15/10——94收文”字樣。
那麼。湖貝金融服務社為什麼會那麼隨便在沒有見到楊飛燕,也沒蓋該公司公章的情況下,僅憑楊或然籤個字就給他女兒的公司310萬元呢?小的認為,不外乎如下原因:一是莊宇之流懾於楊或然是湖貝金融服務社董事長,並不斷搬弄是非的現實;二是憧憬專案投資分利的美好前景而忘乎所以;三是的確因他們的水平問題。
就這樣,楊或然憑著一紙協議騙走了他自己當董事長的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的310萬元。直至他死的那一刻,仍然分文未還,至以那分紅之說,更是子虛烏有的事了。
卻說當日,這幫人辦完事情後,來到京鵬大酒店,由湖貝金融服務社包了一個房間,擺了兩桌。為了慶祝合同的簽訂,賓主自然免不了觥籌交錯、酒肉並用,吃喝得十分痛快。
一年之後,當初一起吃過這頓飯的人有兩位仍然在位——陳作業、秦現虹,他們對這筆丟掉的310萬元投資款閉口不談。——這是後話。(未完待續。。) 上午,夏天把歐忠誠和劉愛華叫到辦公室,安排他們到寶安工業村和新安了解寶安福利床業有限公司的抵押和生產經營情況。夏天對調查工作說了具體要求:到了工業村要見到它的村主任,問他們村裡房產是不是自願拿來抵押,這張村委的《證明》是不是他們開出的。房產既然在村裡,要叫他們帶你們去看一下是哪幾棟。到了福利床業公司要看是不是有工廠,生產沒有?工廠有多大面積?有多少工人?一天能出多少張床墊?
夏天還啟發他們說:“我剛才提的問題,你們在調查的時候,不是一股腦兒向對方提問,而是在言談中錯開來,心中記住:‘我要搞清楚這些問題,’在看的時候也注意留意,不要讓對方刻意對付我們回答這些問題。”
歐忠誠和劉愛華都覺得夏天教的方法很受用,點了點頭,將貸款資料拿到信貸員辦公室,準備調查提綱去了。
過了一會兒,徐東海接了莊宇打來的電話:“找老夏。”徐東海聽到是找夏天的,聽莊宇的聲音好像不高興,便矇住電話機講話那部分,對夏天說:“莊總找你,好像發火了。”
夏天接過電話,說:“莊總嗎,我是夏天。”
莊宇說:“老夏,那個汪總的貸款你簽了嗎?現在汪總在我的辦公室裡。”
“又來了?”夏天問完後解釋說:“李朝陽到現在也沒有給我看材料哇!怎麼籤呢?”
莊宇說:“你去把資料拿過來嗎!”
夏天說:“這個客戶本身是李朝陽的,他要協調貸款,日後要承擔責任。我作為信貸經理。怎麼可以向信貸員要貸款批的。這樣做,有點出洋相了。”
莊宇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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