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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實際處分,與原告無關。家樂酒店與皇龍酒店應各自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六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第二項的規定,原審法院作出如下判決:一、家樂酒店尚欠湖貝支行貸款本金540萬元和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利率計算。逾期利息計至清償之日止)應如數償還。並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付清,逾期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皇龍酒店對家樂酒店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家樂酒店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湖貝支行有權依法變賣抵押房產,所得價款優先得到受償。一審案件受理費43250元。委託鑑定費1000元由家樂酒店承擔。
家樂酒店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對本案事實認定不清。……堅持認為,上訴人對此筆貸款的發生始終不知情。一審法院對擔保貸款合同、貸款申請表、抵押貸款補充協議、借款借據、帳號、印鑑卡等檔案上蓋有上訴人的公章及上訴人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區大郎印”),未予查明和確認。對於以上印章,上訴人均不知悉,對因此而發生導致的各種民事行為和責任均予以否認。故一審法院應對以上全部印章的真實性進行認定。而一審法院僅對合同上所蓋公章進行鑑定,未對本案事實作充分及全面的認定。同時,一審判決對貸款糾紛責任認定不清。第—被上訴人並未在貸款證上登記在其銀行開戶,也沒有在《貸款證》進行該筆貸款登記。故此,足以證明上訴人在第一被上訴人處開立帳戶、取得貸款、將貸款轉給第二被上訴人等一系列行為均不知情。二個被上訴人獨自操作製造了貸款事件,此案中,貸款的有關責任應由二個被上訴人負擔,與上訴人無關。云云。
本院經公開開庭審理,並委託本省司法鑑定機構對家樂酒店提出的“區大郎印”的私章和酒店公章的真偽重新進行了司法鑑定,結論是:在送檢的開戶印鑑卡、三份借據、貸款合同等共五份材料中,辦理貸款的私章“區大郎印”與送檢的本樣一致。表明“區大郎印”連貫整個貸款過程,而在五份材料中所蓋的公章則不是出於同一個印章。該酒店顯然不少於兩個公章。
本院認為:湖貝支行與家樂酒店簽訂的擔保貸款合同真實有效,內容合法。手續完備,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應受法律保護。湖貝支行與皇龍酒店對該貸款所籤的《貸款抵押補充協議書》是對該貸款的保證責任的增加、補充和修改,亦應認定為有效。家樂酒店提出公章與法人代表的私章“區大郎印”的問題,由此推斷該酒店對貸款不知情,不承擔貸款本息償還責任,本院不予採納。至於所謂貸款證上未予登記開戶和放貸款事項,不足以推翻湖貝支行已經發放貸款給家樂酒店的事實。據此,家樂酒店上訴無理。應予駁回。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實體處理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250元,委託鑑定費1000元,由家樂酒店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夏天看完這份判決書,一種聞到書香的感覺讓他陶醉其中。他放下手中的判決書。閉上眼睛,在品味著箇中韻味:“該酒店顯然不少於兩個公章”、“‘區大郎印’連貫整個貸款過程”,但是就不說它的公章其中有一個是假的,而用區大郎的私章連貫起來。這不但表明兩個公章都是他們酒店的,而且說明他們對這筆貸款是知情的。但是,這樣一來。該酒店使用兩個公章又是他們的主觀故意了,而判決書到了這裡又引而不發。不說了。轉而表述道:對該酒店所稱對貸款不知情,“本院不予採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還有,夏天自己創造的轉移抵押權的《貸款抵押補充協議書》不但被市中院肯定,還被省高院認可:“是對該貸款保證責任的增加、補充和修改,亦應認定為有效。”
夏天陶醉完判決書,轉而對該案從黃忠惠帶著區二郎來到信貸經理室,卜一定拿“區二郎”之名與武二郎聯絡起來取笑,後辦理貸款手續,到起訴、一審結案、間中夾雜李精偉以黑惡手段攪事、二審應訴的整個過程都作了了回顧。
夏天在心裡想:“這區大郎真的不是什麼好鳥。他從開始貸款時就設局,自己不出面,叫他的弟弟和黃忠惠來辦貸款,就由他弟弟用兩個公章交替使用。這說明早在事情開始時,他的心裡就想到了避債;在深圳中院對他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