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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壓下來再審,那就理想得多。對!就往最高人民法院送。
於是,從事專案的蘇公安與工業村聘請的律師幾經斟酌,寫出了以工業村的名義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的《申請再審書》。全文如下:
申請再審書
申請再審人:深圳寶安工業村民委員會。
住所地:深圳寶安工業村。
法定代表人:陳勝利,職務:村委主任。
被申請再審人:市民銀行湖貝支行。
住所地:深圳羅湖湖貝路。
法定代表人:王顯耀。職務:行長。
被申請再審人:深圳寶安福利床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新安海濱路2棟。
法定代表人:陳連平,總經理。
申請請求:
1、裁定對省高階人民法院(1998)粵法經二上字第170號民事判決書提起再審。
2、裁定撤銷上述第170號民事判決書和深圳中院(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書。
3、裁定駁回被申請再審人市民銀行湖貝支行的起訴。將本案移送市公安局寶安分局查處。
4、兩被申請再審人承擔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申請再審人深圳寶安工業村民委員會因不服省高階人民法院(1998)粵法經二上字第170號事判決書及深圳中院(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書,認為兩級法院沒有認定陳連平欺詐事實,迴避本案存在的金融詐騙犯罪嫌疑事實,必然導致認定事實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因此特向貴院提起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一、陳連平擅自變更借款人名稱、借款金額、借款期限,把一筆借款抵押變更為兩筆借款抵押。因此,本案的抵押不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1994年?月?日(作者注:原文如此),我村與深圳寶安銀河實業開發公司簽訂《合作合同書》。雙方約定:由我村提供四本房產證(包括本案的三本)四棟廠房作抵押,由銀河公司向銀行貸款;貸款金額為600萬元,期限為 ;12個月,從1994年 ;8月1日至95年 ;8月1日;貸款歸我村使用,銀河公司收取 ;200萬元貸款的 ;20%年利潤。簽約後,我村按約定提供了一式四份的《抵押宣告書》及其他貸款手續給銀河公司法人代表陳連平。在該宣告書中,我村確認借款人為銀河公司,借款金額為 ;600萬元,借款期限為 ;94年8月3日起。這就是我村的真實抵押意思表示。
但是,陳連平卻惡意塗改《抵押宣告書》,擅自變更了我村的真實意願:把一式四份的600萬元宣告書塗改成兩筆貸款;一筆將借款金額塗改為1500萬元,另一筆將借款金額塗改為320萬元;將借款人塗改為深圳市寶安區福利床業有限公司;把借款時間由原來的 ;1994年8月3日塗改為12月27日。塗改後的二筆抵押貸款共計1820萬元人民幣。因此,陳連平擅自變更了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限,把一筆抵押變更為兩筆借款抵押。從根本上違背了我村抵押貸款600萬元的初衷。證據如下:
證據一、市公安局文檢字第8050號《鑑定書》,鑑定結論:《抵押宣告書》上塗改的字跡是陳連平所寫。
證據二、1998年5月8日。寶安公安分局對陳連平的審查筆錄。請看附件:
第4頁第三行,陳供認:“工業村張錦秀按照合同規定。交四本工業村的房產證給我。及有貸款 ;600萬元的手續,如工業村的法人代表委託書,工業村蓋了公章的貸款抵押證明書等。”
問:“在梅林支行(原梅林金融服務社),湖貝支行(原湖貝金融服務社)辦理房產抵押分別貸出1500萬及320萬,用塗改液塗改,填寫 ;1500萬(即貸款抵押數額處),320萬,再蓋上寶安公證處公章,這些手續是否經寶安工業村張錦秀同意批准的?”
陳答:“以上這些手續,工業村的張錦秀是不知道的,我辦理貸款的手續他是不知道的。”
以上供詞可以看出,陳連平對擅自塗改宣告書一事供認不諱。
證據三、1995年11月28日,陳連平出具的《計劃書》:“茲有我公司與工業村合作藉資金的合同。我公司沒有在原訂合同完成,現再作協商:在1996年農曆春節前退回所有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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