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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寶安岸尾經濟發展公司(下稱岸尾公司)與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貸款糾紛案,業經本院作出(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1、1562號民事調解書,並已發生法律效力。岸尾公司不服該調解,向本院申請再審。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該二案進行再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調解書的執行。
院長:xxx
市中級人民法院(印)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xxx
湖貝支行的領導班子對該裁定書所述及的老貸款倒沒有什麼大多的考慮,因為這與他們的責任沒有太大的牽連。反觀作為副行長的陳作業的言談舉止,好像倒是更加希望湖貝支行在這方面敗訴,因為這樣一來,原湖貝金融服務社的法人代表莊宇便要承擔瀆職的罪責,可能要坐牢了。人們怎麼也弄不清楚,這陳作業與莊宇才共事了一年,為什麼結下了那麼大的樑子,非要置人於死地而後快呢?能說他因為年輕,沒有社會經驗,所以,處理事情便不知深淺的理由解釋得了嗎?(未完待續。。)
正文 三三八、區大郎金蟬脫殼
在政法部門偵查安延公司詐騙案進入實質收官階段的同時,另一個頗具黑社會色彩的經濟糾紛案也進入了尾聲:
一天下午,夏天正在辦公室看當天的《深圳特區報》,忽然在廣告版看到龍崗人民法院刊登的公告,該公告稱:
家樂大酒店的各債權人:
家樂大酒店的260名員工與該酒店因工資爭議一案,員工已依據生效的深圳龍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深龍勞仲案字(1998)第x7號仲裁裁定書”向本院申請執行,另本院受理的吳南生、李榮等原告訴該酒店欠款系列案業經審理終結。≧,。。現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該酒店內的全部資產並進行處理,敬請該酒店的各債權人儘快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以便保護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特此公告。
夏天看到這突如其來的訊息,頓時感到:原來區大郎故作姿態在法院一審開始時變生花樣,在二審時又裝模作樣提出種種不是,目的只是拖延時間,好為他轉移財產找到必要的時間和空間。而且從法院的公告看來,該酒店已經賴債不短時間了。你看,導致整個酒店260多名員工透過勞動仲裁要回工資,少說也是拖欠了八、九個月的工資才有可能對簿公堂。那麼裁定下來後,又會經過一段時間,酒店拒不執行,才上到法院強制執行。這樣算起來,應該是一年多以前就考慮溜之大吉了。而這個時間正好是我行的一審判決勝訴的時間。可見這個區大郎的心計之深,用心之良苦。
夏天準備向行長提出來。馬上與龍崗法院取得聯絡,申報債權。
於是。他拿出紙筆,寫了一個檔案清樣。第二天,當王顯耀來到支行後,跟他做了彙報,王顯耀表示同意,簽發了該文,其文如是說:
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檔案
深市銀湖字(1998)第060號
關於對家樂大酒店主張權利的申請
深圳龍崗人民法院:
貴院為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公告家樂大酒店的債權人主張權利,我行作為該酒店的債權人之一,對此深表感謝!
我行(原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曾於1994年11月貸款540萬元給家樂大酒店。因該酒店到期拒不還本付息,我行於1996年9月對該酒店提起訴訟,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7年6月依法判決我行勝訴。但家樂大酒店為拖時間以不服一審判決為由上訴省高院,省高院於本年七月終審裁定:駁回家樂大酒店的上訴,維持原判。
現根據兩級法院的判決,我行申報債權:本金540萬元,利息截至1998年6月20止為元,合計本息元。盼請貴院本著維護正常金融和經濟秩序的精神,依法確認我行債權主張並參與對查封財產的分配。
特此申請。
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印)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檔案印好後。夏天帶著任爾為趕到了經辦此事的龍崗區法院下屬的平湖法庭,遞交了相關證據和檔案。經辦法官十分熱情接待了作為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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