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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獨自收回,但現在卻變成獨自到了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簿公堂。有點一以貫之的是,這筆打官司的文書資料像拆借資料一樣,仍由陳作業自己獨自保管,因為他擔心問題外洩,若被人上達到總行,說句難聽的話,若是隻斷了他的三頓,處罰還是輕的。因此,這事除了作為一把手的王顯耀知道外,夏天也只因王顯耀提點了一下,瞭解個大概。而要解決問題,只能由他自己一個人著忙。不僅如此。整天還神經兮兮地擔心進一步東窗事發而身敗名裂。
夏天在繼續寫著準備列印的檔案,由於王顯耀近來不是經常到支行來。夏天還叫韓小妞編好了文號,只待行長簽發後就立即列印成文。當時的文稿是:
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檔案
深市銀湖字(1998)第056號
關於寶安岸尾公司貸款的有關情況說明
市中級人民法院:
現將我行(原湖貝金融服務社)於1994年4月至6月貸款給我行的股東之一的深圳寶安岸尾經濟發展公司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並提供舉證材料(見附件)。
一、貸款有關情況。
寶安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和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因合作籌建汽車城專案缺乏資金,於1994年4月至6月間向我行累計貸款21550萬元,其中,1、以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名義貸款4650萬元,用岸尾經濟發展有限公司提供的29套房地產建設權作押。2、以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名義貸款16900萬元。首次籤合同時,岸尾經濟發展公司以呈報寶安規劃工土局核批的岸尾村工業用地15。5萬平方米作抵押。在具體操作中,因為該地塊沒有交清地價,無法辦妥抵押登記手續。當時,我服務社考慮到與岸尾公司的股東關係。採取一邊貸款,一邊辦手續,一邊催還款的辦法操作。截至1994年6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前來稽核時,岸尾公司在我行的貸款餘額仍有8900萬元,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於1994年7月12日下達稽核結論指出:“抵押物不實。你社貸款給岸尾公司18筆貸款,金額16900萬元,6月20日餘額8900萬元,是以土地作抵押,但無土地使用證及紅線圖。”此後。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確實也想了不少辦法,採取措施,防範風險。在8900萬元貸款餘額中,採取的補救措施有:1以存入發展銀行的1000萬元企業存單質押貸款1000萬元(存款到期已兌付還款)。2以安延公司78輛商品車質押貸款2000萬元。當時扣下三證和車鑰匙在銀行存放(後因海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走。服務社又與岸尾公司和安延公司商量尋找新的擔保人。1995年6月14日,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與岸尾公司和有定期存款的中山某公司簽訂擔保合同,覆蓋原合同。3剩餘5900萬元貸款。由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與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和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於1994年7月11日簽訂擔保合同,並詳列了擔保貸款的清單。以此覆蓋原土地抵押貸款合同。上述補辦手續的過程是根據人民銀行的監管要求,為防範風險。在各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辦理的。是對岸尾公司借款還款後的餘額進行合同完善。因此,原借據數額高於合同數額不奇怪。
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於1995年8月1日正式更換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的領導班子。更換前,服務社原負責人多次與岸尾公司、安延公司、金凱歌公司商量進一步充實抵押手續。岸尾公司從未對貸款提出異議。此前,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稽核組於1994年6月以專項稽核的方式深入岸尾公司,岸尾公司亦對貸款持肯定態度。湖貝支行新領導班子到任後,多次約請了岸尾村委兩屆主任和村黨支部書記前來商量還貸事宜,雙方均氣氛融洽,頗具誠意。起訴前,我行於1997年8月19日送達(97)03號《深圳市民銀行貸款逾期通知書》,岸尾公司亦辦理了回籤確認手續。在法庭調解的過程中,參加調解的岸尾公司的代表對借款不持異議。
二、舉證附件清單:
1、貸款給岸尾公司帳戶的根據(借據收方憑證18張);
2、1995年4月30日還款400萬元的憑證一張;
3、岸尾公司劃款支票13張;
4、岸尾公司是湖貝金融服務社股東的證明材料一份:
5、岸尾公司與安延公司關係的證明材料兩份:區辦公室關於成立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的批覆;安延公司與岸尾公司的合作合同。
6、貸後檢查催收材料兩份:1995年6月10日更換擔保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