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章 勃勃生機、萬物競發的境界(第2/2 頁)
但不論你怎麼說,我起訴的可是你們整個管理層啊。
你都進去了,你的教育集團事業,還幹個雞毛。
還是說你有信心贏我?
林默笑眯眯的,不為所動。
這時候身為審判長的黃有河揮了揮手:“說完了吧,說完了就坐下,讓你的委託律師進行陳述。”
這時候黃堅成站了起來,他信心十足。
他從剛剛黃鳴的表演式發言中推測出了一些東西,如果這一場自己發揮的好。
說不定能夠和這個黃鳴合作,當做自己事業第二春的開始!
所以黃堅成揹著手站著,此刻他的大腦再度清晰了起來,宛如一個高人一般開口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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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我不贊同林默的觀點,首先,我先駁回他論證江澤夫婦,陳國棟夫婦故意殺人的論點。”
“林默律師論述罪名的核心是,兩家夫婦教唆鼓動兩個孩子紫砂。
在林默律師的論述中,他非常無恥的把‘紫砂’換成了‘我殺我自己’,將語句複雜化,企圖利用殺字忽悠眾人。
而大家要注意,‘我殺我自己’和‘紫砂’就是一個意思。
所以兩家父母在林默眼裡所犯下的罪名實際上是教唆自殺。
但是,先不論教唆自殺這個罪名在刑法裡有沒有,就教唆自殺這個罪名也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自殺本就不是犯罪。
更別說林默律師利用幾個聊天記錄就單方面評判出了雙方父母是教唆自己的孩子自殺。
從雙方父母的口氣中我們就能夠得出,他們並沒有直接教唆孩子去自殺,而是孩子在孩子表達出累的意願後,進行的一種語言壓力。
他們本意上並沒有讓自己的孩子真正去自殺,說出這句話的內涵更多的是一句“氣話”。
就比如大家說的“我草擬嗎”,難道你真的會去艹別人的馬嗎?
這顯然是不可能的、
而且,孩子們出事之後,兩家的父母也是竭盡全力的進行營救,時刻守在搶救室前。
這樣的行為就表現出,雙方的父母從本意上就不認同兩個孩子的做法。
我們不能以口頭的語言去判定,而是要以人的本意出發進行判定。
所以我認為,江書萱和陳安民的父母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甚至不構成教唆自殺罪。
並且,我國刑法中並沒有解釋教唆自殺罪名,只有教唆他人犯罪的罪名。”
黃堅成說完,輕鬆一笑。
反駁教唆自殺非常的簡單,他只是在心流狀態中想了相當於半個小時的時間就想清楚了,接下來的非法拘禁才是最難的一部分。
:()律師:霸凌者無罪?我送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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