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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章 .... 婚姻(第2/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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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教通婚 不同宗教信仰和習俗的男女所締結的婚姻。 不要為我兒子娶這迦南地中的女子為妻;創24:3。

倘若雅各也娶赫人的女子為妻,我活著還有什麼益處呢;創27:46(創28:1-2)。

以色列人不可與迦南人結婚;申7:3-4。 以色列人與迦南人通婚,並事奉別神,因而受詛咒;士3:1-8。

所羅門王的妃嬪誘惑他的心,去隨從別神;王上11:1-6。

不將我們的女兒,嫁給這地的居民,也不為我們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尼10:30。

,!

你們和不信的不要同負一軛;林後6:14。

主在拉曼人身上做了記號,使尼腓人不致和他們混合在一起,而相信那錯誤的傳統;阿3:6-10。

如果人不是藉著我娶妻,他們死後,他們的誓約和婚姻就沒有效力;教約132:15。

人的兒子們就隨意挑選,娶來為妻;摩西8:13-15。

多重婚姻

一位丈夫和兩位或兩位以上仍在世的妻子的婚姻。

一個男人只有一個妻子是合法的,除非主藉著啟示有別的命令(各2:27-30)。

經由啟示,在舊約時代曾實施多重婚姻,教會復興的早期,也在持有聖職權鑰的先知指示下實施多重婚姻(教約132:34-40,45)。

教會不再實施多重婚姻(宣一);如今,擁有一位以上的妻子絕對不可成為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的成員。

撒萊將夏甲給了丈夫亞伯蘭為妾;創16:1-11。

雅各娶利亞、拉結和她們的使女為妻;創29:21-28(創30:4,9,26)。

若另娶一個,他不可減少第一個妻子的所有權;出21:10。

大衛和他兩個妻上希伯侖;撒下2:1-2。

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按照被命令的,接受了許多妻子;教約132:37。

大衛和所羅門除了那些不是從主那裡接受的事情以外,沒有在任何事情上犯罪;奉耶穌 基督 之名。阿們!

這段內容從聖經和教義的角度全面論述了婚姻,包括婚姻的設立、意義、神聖性以及特殊情形(如異教通婚與多重婚姻)。以下是內容的結構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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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的定義與神的設立

婚姻的定義:婚姻是男女之間的法律合約,使兩人成為夫妻,併成為生命的聯合體。

神設立婚姻:創2:18-24表明,婚姻是神的旨意,目的是解決人“獨居不好”的狀態,並透過夫妻的結合體現神的智慧與愛。

婚姻的不可分性:太19:6強調,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反映婚姻的神聖性。

婚姻的尊貴性:來13:4指出,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強調婚姻關係的重要性與神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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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婚姻的新永約

永恆的結合:婚姻的新永約不僅侷限於今生,而是透過聖殿中的聖職印證,為夫妻在永恆中繼續為伴奠定基礎。

地上與天上的印證:教約132:19表明,藉著新永約並神聖之靈的印證,婚姻不僅在地上有效,在天上也能持續。

永恆的救贖與祝福:教約131:1-4強調,進入高榮國度的至高層,必須接受婚姻的新永約。

屬靈的互補關係:林前11:11提到,在主裡面,男女不是獨立的,而是互為補充的,這進一步說明婚姻的靈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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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異教通婚的教訓

警惕信仰不一致的婚姻:

創24:3和28:1-2顯示,父母為子女選擇配偶時,應以信仰一致為基礎,避免信仰妥協的風險。

林後6:14明確教導,不要與不信的同負一軛,表明婚姻不僅是情感的結合,更是信仰的聯合。

異教通婚的後果:

士3:1-8與王上11:1-6記錄了以色列人與外邦通婚導致的信仰妥協與偶像崇拜,提醒信徒保持屬靈的純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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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多重婚姻的歷史與教義

舊約背景:舊約中,多重婚姻在特定情境下被允許,例如亞伯拉罕、雅各、大衛等聖經人物因神的指示實踐了多妻制(創16:1-11;教約132:37-39)。

神的命令與例外: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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