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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章 黃狗叼屍,屠夫奇案冤魂繞(第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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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發生在清朝道光三十年(1850)的尼山黃土村。村裡有家肉鋪,鋪中所賣的豬羊肉,皆由屠戶陳三每日早晨送來。陳三養了一隻黃狗,與他形影不離。

一日,肉鋪店主開門後,未見陳三送肉。擔心耽誤生意,店主便到門首張望,卻只看到那隻黃狗狂奔而來,不見陳三身影。黃狗跑到店主跟前,銜住他的衣服,嗚嗚哀叫,似有話要說。店主揮手驅趕,黃狗卻死活不走。

見它可憐兮兮的模樣,店主心動了,問道:“你主人為何沒來?莫不是出了事?你是想帶我去看他嗎?”黃狗聽後,低頭哀鳴,眼巴巴地看著店主,隨後在前緩緩而行。店主跟在後面,走了約三里地,黃狗在一座廢棄的舊屋前停下。

這座舊屋不知建於何年,前有小路,後依山林。因當時局勢動盪,早已無人居住,荒廢成了流浪漢的棲身之所。黃狗並未進屋,而是來到屋後山林邊,見店主跟來,它躍入小溪,不多時便叼上一具屍體。店主上前一看,竟是陳三,他雙手被繩子捆在身後,繩上還繫著一塊大石。

店主大驚,急忙跑回村中,喊來里長及村眾一同檢視。等眾人趕到,卻見黃狗已蜷曲在陳三尸體旁死去。里長心中感傷,囑咐眾人看守屍體,自己則火速前往縣衙呈告。

此時的知縣名叫林宇,江蘇蘇州人,進士出身,此前為鄰縣縣丞,今年剛升任尼山黃土村所在縣的知縣,地方誌稱其“公正廉明”。林知縣接到里長呈告,立刻帶領衙役、仵作前往出事地點勘驗。

仵作檢驗屍體發現,死者口中塞有破布,生前應是被人捆綁並塞口以防喊叫。身上有棍棒傷,但都非致命傷,應是生前遭過毆打。捆綁死者的是常見的麻繩,無法判斷來源,身後所繫大石也是山林常見之石,經溪水浸泡沒留下痕跡。黃狗則是因叼死者上岸時用力過猛,溪水嗆入肺中,呼吸不暢而死。

勘驗屍體時,林知縣仔細觀察圍觀者,試圖尋找線索。只見人們表情各異,有好奇者踮腳觀看,有怕見死屍者躲在人群后聽議論,還有些婦女低聲哭泣,其中一名少婦哭得最為傷心,後來被一個男人帶走了。

林知縣勘驗完畢,召集里長及甲長等詢問情況,得知此屋廢棄已久,鮮有人至,是荒涼之地,常有流浪漢來此避風雨。若不是黃狗引店主前來,他們根本不會知道有人在此遇害。

林知縣檢視屋中各處,發現屋後有堆廢棄木材似被人翻動過,屋前空場有用石塊搭成的簡易爐灶,從灶內柴灰看,昨天還有人在此燒飯。他不禁懷疑,是不是流浪漢所為?他們居無定所,會不會因自己前來勘驗而畏罪潛逃?基於此,林知縣採取了兩項措施。

其一,封鎖道路。尼山黃土村位於一座大山腳下,離縣城僅20裡地,但交通不便,離最近的鎮子也有大約10裡地,且當時沒有大路,山上居民出山只能走山路。山上居民眾多,遠離縣城,為便於管理,朝廷在該山設有巡檢司,有30名弓兵,管轄臨縣三都及頃山林。

如今發生命案,若兇犯知官府緝捕,必想逃出山,而山路是他們的唯一選擇。所以,林知縣通知巡檢,嚴防各路口,嚴禁流浪漢出山,斷了兇犯的逃路。

其二,清查流浪漢。按清代制度,流浪漢有專門戶籍,稱流戶。各府縣設流頭一職,由流浪漢推舉,官府認定,負責管理本府縣流浪漢,出問題要拿流頭是問。林知縣找來流頭,限他10日內找出曾在舊屋燒飯的流浪漢,否則治罪。

流頭雖住縣城,但有眼線。在巡檢封鎖山路後,他很快就查出了那些流浪漢,先將他們送交巡檢司看押,再回縣城告知林知縣。原本限期10天,他僅用4天就完成了任務。林知縣褒獎流頭,賞了150文錢。流頭表面感謝,心裡卻暗罵知縣摳門。

因為流頭在流浪漢中有很大勢力,流浪漢們要給他月錢,遇雨雪天不能流浪時,他還提供粥飯,他還放高利貸、經營地下賭場、開設妓院、經商盈利,富得很,根本瞧不上這150文錢。他出了縣衙,把錢扔給流浪漢們,揚長而去。

林知縣提訊那幾名流浪漢,讓他們交代謀殺罪行。可流浪漢們拒不認罪,任憑林知縣軟硬兼施,他們堅稱不知陳三是誰,還說自己只為混口飯吃,沒奢望,不會殺人,若為錢就不會當流浪漢了。

林知縣沒了主意,只好先將他們關押,然後找來兩個親信,讓他們去偷聽流浪漢私下的議論。親信躲在暗處,聽到流浪漢們講村婦孫氏的事,說本是豔遇,卻因某人下手過重,好事變壞事。親信再仔細聽,也沒聽出更多內容,便告知了林知縣。

林知縣一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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