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章 簽訂契約(第2/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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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說道:“沒事,我覺得可以,反正只是走個形式,關鍵還是衙門背書的。”
陳景行其實是很溺愛這個孫女的,此時聽到李文貴同意,他想了下就算了,這讓陳小姐非常高興,看到筆墨紙硯剛好送來,立刻積極地開始寫了起來。
大明文娛股份書社設立契約
大明通州香兒衚衕陳景行,大明通州松樹衚衕李文貴,竊見財從伴生,事在人為。是以兩人商議,合本求財。
當憑中見:陳小婉。陳景行出陳記書鋪,估算價值兩萬五千兩白銀,計五十股份;李文貴負責書社內容著作,至少維持書鋪運轉,估算價值兩萬五千兩白銀,計五十股份;共計本錢五萬兩,一百股份作本,同心揭膽,營謀生意。
所得利錢:每年面算明白,只按股份量分家用;仍留資本,以為淵源不竭之計。至於私已用度,各人自備,不許支動店銀,混亂賬目。
故特歃血定盟:務宜一團和氣,苦樂均受,不得積私肥己。如犯此議者,神人共殛。
合夥期限:自嘉靖四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無截止時間。
違約責任:若合夥人中有違反此約者,願依律受罰,並無異言。
然後便是陳景行和李文貴簽字,再下面是中人陳小婉簽字,最後,就可以去官府交錢用印了。
這份合夥人經營契約,自然和這個時代有點不同了。這不同的內容,便是李文貴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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