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三斷失銀案(第3/4 頁)
等寒喧過後,曹衡說:“小子不才,本來是要到江西去投親訪友,沒有打算叨擾姑公,只因前幾天走到一個村莊,黃昏時分經過條小溪,在柳蔭溪畔發現一個青布袋子,內有數包銀子,不知何人遺落此處。
當時天色已晚,我等到天黑,見無人來找,只好先到傍岸借宿。此銀多達數百兩,我恐怕失主丟失著急,回來尋找,次日清晨便又回到柳蔭溪畔等候,沒有想到,一連四日,並沒有人前來尋索。這樣多的銀兩丟失,為什麼不回來尋找呢?我便仔細檢視袋子,發現有封家信,封皮上寫:‘煩帶萊州府某人親拆。’既然家信上有姓名,若找到此人,定然會找到失主。我想姑父現在身為知府,在萊州府找到這個人,應該不是什麼難事,所以才匆匆趕來。沒有事先來信告知,以至於貿然打擾,還望姑父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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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罷,拿出青布袋子及家信呈上。聽完曹衡的陳述,又看看青布袋子,崔知府不由得肅然起敬,心想:
“一介寒儒,窮困潦倒,得到這樣一筆飛來的錢財,並不據為己有,卻不怕耽誤自己的行程,繞路來到萊州府。這樣的人,將來不得富貴,就是蒼天無眼啊!”
崔知府開啟青布袋子,只見其中一封銀子拆開,其餘並未動過,得知曹衡僅開啟包,見是銀兩,便再也沒有動。再看家信封皮,上面的姓名乃是章炯妻訴狀中的證人,心知青布袋子必然是章炯遺失的。
於是喊來書吏,拿出一封銀子,讓其送到章炯處驗看。不久,書吏回報說章炯確認就是其遺失的銀兩,而所遺失的青布袋子,還有銀兩若干封,以及為別人捎帶的家信一封信。
知府見章炯所講與所驗相同,就傳其到府前來領取。見到章炯以後,崔知府說:
“你的銀兩乃是自己在路上丟失的,是你不小心,卻胡思亂想,懷疑同行之人偷竊,讓他們惹上官司,身受牢獄之苦,其良心何在!”
章炯叩頭謝罪:“要不是大人神明,這些銀兩如何能夠找到?小的雖然貪財,但不願意得不義之財。此前大人給還的銀兩,均不是小的遺失的,這次則是千真萬確。當時小的丟失銀兩,已經氣得瘋迷,胡亂猜想,以至於誤誣同伴,如今也是後悔不已,還望大人恕罪。如果不能夠饒恕,所有罪責全由小的承擔。”
崔知府見章炯認罪,便將古親、王業二人帶到堂上說:“章炯自己不小心,將銀包遺落在柳蔭溪畔,被內侄曹衡拾到,發現內有包封銀兩並有家信一封。曹衡在溪岸等候數日,見無人前來尋找,就按照家信所寫萊州府,送到這裡,要本官代為尋找失主。本官覺得應該是章炯所失,便派書吏送去一包驗看,如今前來認領,確定分文不少,已經具結領狀。
章炯捫心自問,覺得有愧二位,願意承擔罪責。孰不知你二人也是義氣,以救濟為名,將遺失銀兩加倍補償。本官收銀之後,送給章炯認領,他認為不是自己所失銀兩,拒不收受。你二人所為有異於常人,卻使本官猜疑,將你二人關押。如今銀包完璧歸趙,你二人已經沒有嫌疑了,可以無罪釋放,所受委屈,則怪本官糊塗,若有要求,本官當予滿足。”
古親、王業二人能夠脫罪,已經覺得萬幸,又見崔知府自責,便說:
“我二人的賊名能夠洗去,都是那位恩公大人的內侄所賜,願以所賠銀子相謝。至於章炯誣告之罪,也還望大人寬恕,畢竟他是因為失銀而急迷所致。”
崔知府說:“難得你二人如此仗義,吾內侄曾說他平生本分,就應該清貧。如果將他人之物據為已有,就是欺心,天地不容,必然會有災禍降臨。你二人經商不易,這些銀兩是辛苦所得,一旦失去,豈不哀哉!誰無父母妻兒?這些錢用來孝敬父母,傳給兒孫,豈不是心安理得,也是本分。吾內侄之所以拾金不昧,就是本分,你二人厚意,他一定會領,但依然絕對不會收的,還望不要怪罪本官。”說罷將銀兩歸還二人,並送他們出府。
按照《大明律·戶律·錢債·得遺失物》條規定:“凡得遺失之物、限五日內送官,官物還官,私物召人識認,於內一半給與得物人充賞,半給還失物人。”
這條法律在當時是深入人心的,章炯如何不知?因此願意拿出一半銀兩給曹衡。崔知府說:
“曹衡若是貪財,就不會繞道來到萊州府,也不曾想得到一半獎賞,你要是這樣,等於是壞了他的名聲。”也沒有接受章炯的謝銀。
辦完公事,崔知府找到曹衡,將自己謝絕當事人的謝禮之事講出,曹衡認為正合其意,便告辭而去。
後來曹衡考中景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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