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章 山水(第5/7 頁)
鯉魚塘鎮法庭發來的傳票,該鎮距離湘陰渡鎮至少50公里以外。該庭庭長曹華成為黃虎斷指案的審判長,曹興虎任審判員。黃運財發現曹華是湘陰渡鎮人,於是向法院書面提出曹華和馬家三礦礦主曹某是親戚,且與其他五個礦主關係密切,要求曹華迴避該案審理。可永興縣法院在院長李開清的批准下,以“曹華與礦主曹某無親戚關係,與其他股東無任何往來”為由,駁回了黃運財的申請。黃運財又向永興縣法院提出質疑,畢竟這種民事訴訟應該由縣法院民庭受理,但法院方面回覆,由哪個法庭受理該法院做決定。在審理案件之前,礦主們要求重新鑑定黃虎的傷勢,獲准,永興縣法院拒絕採信永興縣勞動鑑定委員會對黃虎之傷所做的六級傷殘鑑定,稱該鑑定是“黃虎方在自行委託且所依據的鑑定材料缺乏充分性、可靠性和真實性的情況下做出”。法院批准了曹某的請求後,由法院工作人員帶黃虎在縣醫院拍了x光片,再由法院將鑑定證據材料寄給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技術室,不久後,司法鑑定室就出具了《法醫鑑定書》,認定黃虎的傷殘為七級。鯉魚塘鎮法庭依據七級傷殘的鑑定書,判定馬家三礦應賠償黃虎工傷津貼、住院伙食補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等,共計元。30萬的賠償款經法院判決,變成了1萬多塊錢,這還不夠支付醫院的住院費呢!黃運財不服,於是向縣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次月,黃運財收到了來自永興縣下發的《催繳上訴費通知書》,責令黃運財必須在5天內繳清上訴費元,如未繳清,則視同自願放棄上訴。黃運財家裡的經濟原本就窘迫,再加黃虎出事後,住院又花了不少錢,因此根本籌不到塊錢,無奈之下,黃運財只能請求永興縣法院減免上訴費,但遭到了拒絕。最終法院撤銷了他的上訴。心有不甘的黃運財只得四處上訪,尋求為兒子討回公道的機會。黃虎父母不得不四處上訪,他們的代理人突然發現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的鑑定書上沒有體現兩份最重要的鑑定證據材料——x光片和附屬報告單。之前,黃虎在長沙鑑定傷情時,永興縣法院法官鄧甲生以長沙醫院服務態度不好為由,堅持要回永興縣照x光片,然後由他寄給省高院。但事實上,鄧沒有寄出附屬該x光片的報告單。永興縣法院對幾次前來查詢的黃家父母拒絕回應,黃虎母親王小華又趕往湖南省高院要求檢視永興縣法官到底有無寄去鑑定證據材料,也遭該院司法技術室法醫王某拒絕。在王小華的苦苦哀求下,法醫動了惻隱之心,讓她檢視了已經封存的鑑定檔案,結果真如代理人所說,裡面根本沒有黃虎的x光片檢查報告單。法醫表示,正是因為沒有檢查報告單,只有x光片,所以根本看不出名堂,才做了七級全殘的鑑定。意識工作存在失誤後,司法鑑定技術室為黃虎免費做了傷情鑑定複核,2003年12月,湖南省高院出具《法醫學複核鑑定書》,認定黃虎右手大部分功能喪失,構成六級傷殘。儘管永興縣法院的法官未寄出解釋x光片的報告單,已妨礙司法公正,但沒有人因之被處罰。黃運財拿著《法醫鑑定書》向永興縣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原判決,並要求礦主賠償30萬元,同時承擔訴訟費。可讓黃運財沒想到的是,礦主們認為他是給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室行賄,才搞到的一份不合規的《法醫鑑定書》,要求必須到最高院去鑑定,他們才認可。礦主們的要求再次獲得了永興縣人民法院的批准。黃虎的父母只得帶著黃虎上北京。200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具《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中心法醫學鑑定書》,再度確定黃虎右手損傷構成六級傷殘。這樣一來,永興縣人民法院終於承認了黃虎傷殘六級的事實,但法院卻又更換了一套法律依據來判決該案:黃虎在馬家三礦工作時只有14週歲,未達到法定未成年工最低年齡,不具備勞動行為能力和勞動權利能力,不具備勞動關係主體資格。馬家三礦證照缺失,屬於非法經營,也不具備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因此,馬家三礦和黃虎之間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僱傭法律關係。黃虎的傷害是僱傭關係中的工傷,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的範圍,只能適用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規定進行賠償。法院稱,國家當時對僱工損害賠償無統一賠償標準,只能參照《湖南省交警總隊2002—2003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有關賠償專案的標準》,最後判令撤銷一審判決,馬家三礦礦主共同賠償黃虎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共計元。永興縣法院作出(2004)永民再字第4號民事判決,判令一審案件受理費元,其他訴訟費2000元,共計元,礦主6人承擔9100元,黃虎承擔3900元;鑑定費用元,礦主6人承擔元,黃虎承擔4455元。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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