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醫生心中有患者,患者眼中才會有希望之光(第4/4 頁)
不化療、不放療、不手術),加上對患者善意欺騙,可以保留患者一段時間的生命。
相對的觀點是,積極治療,爭取更好的預後和生存質量。
但是,人只有一個,方向也不能同時選擇兩個。
所以,當出現了無法接受的結果的時候,一定是後悔為什麼沒有做另外一個選擇。
老太太也是這種情況。
但患者(老陳)患病之後,想透過手術延長壽命(比保守治療長個五年、十年),手術失敗後,又無法接受結果……
等待老太太平靜之後,岳陽將相關的資訊登記好。
岳陽看著《醫療損害鑑定意見》,一看上面密密麻麻的結論,就覺得糟糕啊。這個家屬一來,就帶著《醫療損害鑑定意見》,顯然後面有人指點過的。
岳陽安慰了一下患者家屬,收下了《醫療損害鑑定意見》的影印件,並與原件簡單核對了一下。
因為這次患者家屬的要求比較高,要求賠償一百萬元,岳陽以這個賠償過高,院方需要先研究一下為理由,就讓患者家屬先回去了。
家屬走後,岳陽調出來了病案。由於是死亡病歷,而且也已經過去了將近一年,所以病案非常齊全了。
醫療損害鑑定意見認為,醫方主要存在以下過失行為:
1.術中擅自更改手術方式、擴大手術範圍。(不該切的,擅自切掉了。)
2.未詳實告知手術風險及替代方案,手術知情同意書內容簡單,和實際風險相距甚大。(手術風險講得不夠清楚,重要的風險提示得不夠充分。)
3.術中根據肉眼所見懷疑鄰近器官受腫瘤侵犯時,未行活檢明確診斷而對多個重要器官進行大部切除或全切除,術後標本經病理檢查不能證實有腫瘤侵犯或轉移。(還是切多了。)
4.腫瘤治療目的首先是根除腫瘤,提高生存率;在腫瘤無法根除時,應以減輕病痛、改善生活質量和延長生命為主。患者年老,患有高血壓等基礎疾病,耐受性差,多器官受累,又屬結腸癌晚期,不宜行根治術。(這個是指醫生選擇手術的方式根本上就是錯誤的。)
5.術前檢查發現伴肝轉移時,應先行化療再進行手術,本例術前未行化療。(指明確違反診療規範了。)
醫療損害鑑定意見是,醫療過失加速惡性腫瘤的惡化進展,使患者各器官功能嚴重障礙及全身抵抗力、免疫力降低而致術後短期死亡。
這個病例,第三方的鑑定已經寫得清清楚楚了,而且病人已經死亡了,不存在任何補救的可能性了。後續能夠談的,就是賠償的問題了。
但是,作為醫生來說,也是覺得非常冤枉,橫結腸癌合併肝轉移屬於世界性的醫療難題,診治難、死亡率高,醫生的診治並非是患者死亡終局的根本原因,醫生已經盡了所有能夠盡的努力了,發生這種意外,並非醫生所願,也不是當前的醫療技術水平所能夠決定的。
核心的問題,就是診治的規模和方向,由誰決定。醫生有沒有暗示或者慫恿患者和家屬做這個手術。
法律上,在這個方面,醫生只能提出參考,最終決定的只能是患者和患者家屬。
但是,這麼大的醫療隊伍,有沒有蛀蟲和敗類呢?
必然是有的,最近被判決的某位醫生,就是以欺騙患者有癌症之名,行倒賣器官之實。(大家可以網路搜素,絕非為愛生恨生搬硬造)
所以,在這一點來說,鑑定意見已經寫的明明白白了,手術術前告知做得不夠充分,導致患者和家屬對這個手術根治有了過多的期待。
其實,對這些手術治療把握的判斷,確實是一個大難題。因為真的很難量化,說得過多的話,患者和家屬期待過大,萬一出了問題,就會揪住不放;說得太小,好像在嚇唬患者和家屬一樣。
但是,總體而言,醫生的研判偏於保守,就是明明有把握的,會說有六成把握。
而在這個案件當中,醫生給患者和家屬留下了太多想象的空間(往好的方面想象),顯然是跟正常情況不符的。
最要命的一點,從這份《醫療損害鑑定意見》來看,第三方的立場好像也是站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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