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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了人口不足、賦稅不足。
於是地方官就出現一個通病,虛報戶數——這一時期的賦稅按戶數來計算,唐律也不支援分家。因此,虛報的戶數需要繳納的賦稅就由原本不需要交稅的不課戶來繳納。
唐律裡規定不需要交稅的女戶,最終還是得交稅。
但是因為天幕的廣而告之,她們不再被瞞在鼓裡,朝廷也得知了這個訊息,對此立刻做出反應。
或許到王朝末年又會死灰復燃,但是至少在有為之君知道了底層官吏瞞而不報的“潛規則”後,是不會這麼放任不管的。
【再比如,許多朝代出嫁女不能繼承孃家財產,但同樣也有例外。
從張家山漢簡中發掘的《二年律令·置後律》,是漢代呂后執政第二年時期頒佈的法律,其中規定:
“死毋子男代戶,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孫,毋孫耳孫,毋耳孫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產子代戶。同產子代戶,必同居數。棄妻子不得與後妻子爭後。”
這條法律就是保障了女性的財產繼承權,意思是,若是先人——父母、祖父母等長輩離世後,如果沒有兒子,女兒將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而且這裡包括已經出嫁的女兒。
但是在有些朝代,許多出嫁女是不能繼承父母遺產,哪怕他們沒有兒子,財產也只能歸屬宗族鄉里。
唐宋時期,已經開始對出嫁女的財產繼承權進行嚴格限制。
《宋刑統·戶婚律》則規定:“今後戶絕者,所有店宅、畜產、資財,營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給與一分。”
也就是說宋代出嫁女性,最多隻能繼續孃家財產三分之一。
到了南宋時期,就改為:“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意思是父母都去世,兒女分財產,女子是可以得到男子的一半。因此,宋代有“在室女得男兒繼承份額之一半”之說。
未出嫁的在室女繼承權要要一級,“若戶絕之家只有在室女,則全部由在室女繼承。”
這一條例到明清時期多加沿用。
此外還有寡婦的財產繼承權,也是有要求的。
比如《唐戶令·應分條》要求守節——也就是不能改嫁的寡婦才能繼承丈夫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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