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章 勞務派遣(第1/2 頁)
說到這裡,李國助停下來看了看眾人的反應,見沒人發言,便繼續說道:
“還有就是從朝鮮引進婦女的事情,”
“當我們在朝鮮有了產業,就可以僱傭當地婦女,”
“再以勞務派遣的方式把她們送到南海邊地務工,”
“而不必再用非法的人口買賣方式了。”
“呃……何謂勞務派遣呀?”
聽了李國助的解釋,李德明白了很多,也不再提出質疑了,
卻偏偏注意到了“勞務派遣”這個富有時代色彩的名詞。
這是李國助前世那個時代留給他的深刻的靈魂烙印。
關於勞務派遣的起源,大抵有兩種說法。
一種是1920年代,美國人薩繆爾?沃克曼提出了“人力租賃”的概念,並在夜間僱傭一批婦女進行盤點工作。
另一種是1926年,美國成立的第一家“業務救急”公司。
1948年,全球最大的勞動租賃公司“manpower”在美國成立,
開始在全球範圍內設立辦事處,為企業提供臨時性支援服務的員工。
1970年代以前,大多數西方國家將勞務派遣單位視為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並予以禁止。
1933年透過的《收費職業介紹所公約》規定,成員國應在三年內取締營利性的收費職業介紹所。
1949年透過的《收費職業介紹所公約(修訂)》將對營利性收費職業介紹機構的取消或規制選擇權交給各成員國,而大多數國家選擇了取消這類機構。
自1980年代以來,隨著勞動力供需不平衡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西方發達國家出現了勞動關係多樣化、非典型化和非標準化的趨勢,勞務派遣等新興工作形式逐漸興起。
在日本,勞務派遣業興起於20世紀60年代中後期,第一家專業性的勞務派遣公司於 1969年成立。
1986年7月1日,《勞動派遣法》開始實施,日本勞務派遣業正式進入合法時代,日本成為亞洲地區派遣勞動最成熟的國家。
後來該法律進行了多次修訂,總體趨勢是放寬對勞務派遣的監管,擴大了勞務派遣的適用範圍。
1997年,國際勞工組織透過了《私營就業機構公約》,首次承認了勞務派遣機構的合法地位,併為各成員國制定勞務派遣關係的法律規定提供了基本框架。
在中國,20世紀70年代末,外國機構增加,為規範用工方式,建立了外企服務機構引入勞務派遣。
90年代初至21世紀初,政府鼓勵設立勞務派遣機構提供就業服務。
在此期間,勞務派遣主要服務於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的臨時性、輔助性崗位。
2008~2012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速和中國勞動力市場的進一步成熟,勞務派遣市場得到了快速發展,勞務派遣市場規模不斷擴大,派遣機構數量和從業人員數量大幅增加。
2013年,《勞動合同法》進行了修訂,對勞務派遣的定義、適用範圍、用工比例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勞務派遣進入規範化發展階段。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等,
是一種興起於20世紀70年代左右的新型用工形式。
它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
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工作,由用工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用。
勞務派遣中存在三方關係。
勞務派遣單位是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承擔著用人單位的責任,如支付工資、繳納社保等,同時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事項和服務費用等。
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和用工單位的要求,在其安排的工作崗位上提供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和監督。
用工單位是實際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單位,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需要,透過勞務派遣單位招聘所需人員,
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安排和管理,但與被派遣勞動者沒有直接的勞動關係。
總體而言,對於17世紀的朝鮮來說,這種用工形式實在是過於超前了。
畢竟那可是資本主義發展到高階階段才產生的事物。
李國助當然不會蠢到,把這麼超前的東西,用到當今這個封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