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章 吳俊賢,你惹一個瘋子幹嘛!(第1/2 頁)
刑法具有謙益性,這句話很多人都聽說過。
那什麼叫謙益性,說人話就是,其他那些法實在管不了的情況下,才會動用刑法。
你可以把刑法看作是真正的“底線”。
由此也引申出了很多關於比如“罪刑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等等的原則。
霍主任的意思就是說,刑法上應該沒規定說沒有資質做勞務派遣就犯罪,所以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沒到犯罪那個地步。
而周雲的意思是,事情已經特別嚴重了!
就和之前爛尾樓一樣,很多事就怕查,平時大家都是互相糊弄的,一旦有人真的深入調查就會發現,事情非常嚴重。
而刑法裡面有一些兜底性的規定,我們最熟悉的就是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的第四種情況: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公共場所,除了家之外都可以算公共場所,嚴重混亂,什麼是嚴重混亂,沒有明確規定,這就叫兜底性規定。
同理,非法經營罪也一樣,第四種情況就叫: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法學界對於各類兜底性規定早已經詬病很久。
而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以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是當年最有名的三大“口袋罪”。
當然,到了現在,法學界認為,有一些新的罪名也有點口袋化的趨勢,比如很多人熟悉的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也就是俗稱的幫信罪。
但是,為什麼會有這種兜底性規定,原因很簡單,因為法律具有滯後性。
說人話就是,法律肯定跟不上時代發展的,所以如果嚴格遵守“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那就會出現一種情況。
某個行為情況很嚴重,但是卻沒有合適的規定來作為對應。
現實中現成的例子,非法經營罪,像是前兩年對於那些網路水軍進行整治,最後都落到了非法經營罪上面。
依據就是《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
這個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對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實行許可制度。
也就是說必須獲得國家許可才能從事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所以網路水軍的頭頭們從事非法經營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被定了非法經營罪。
那同樣,勞務派遣也要有資質啊,也有準入制度,這些老闆們沒有資質從事非法經營,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那憑什麼就不能定為非法經營罪了呢!
人力資源市場難道就不是市場了嗎?
周雲的話讓霍主任目瞪口呆,或者說以前他從來沒有往這方面想過。
因為也不可能有人做這種調查,勞動仲裁委和法院差不多,也是屬陀螺的,不抽一鞭子不會動。
那隻要沒人來提仲裁,就說明沒事啊,那就不需要主動介入。
沒話說了,徹底沒話說了。
周雲繼續道:“所以霍主任,這個事在法理上是能說通的,而現在,我們的證據都已經收集好了!
“一起報案,絕對有搞頭!”
法律什麼的,說到最後都要歸於經濟上,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這是我們以前在政治課本上常見的一句話。
所有的賬算到最後都是經濟賬!
公安機關不可能每個案子都無底洞般投入人力和物力調查的,因為這些都是有限的,公安經費就那麼多。
這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沒錢。
但現在,周雲已經把證據都做好了,只要那邊立案走程式,這案子就妥了!
霍主任被說服了,這樣的情況下,好像確實可以搞……唉,只能再苦一次勞務老闆們了。
新廣區這邊搞定了,周雲開始繼續跑其他區,不需要太多,只需要三四個區一起,公安機關那邊絕對會立案!
總之他要做的就是,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
有人得到了政績,有人拿到了工資,還有人蹲了號子,你就說這樣不好嗎?
而在外面,任偉豪臉色陰沉地打電話。
“老婆,你趕緊的,把咱公司賬上那些錢想辦法轉移了,踏馬的遇到了個瘋子,現在勞動監察要調查了!”
“估計後面要罰款,咱們直接把錢轉移了,把這公司登出,不幹了,等風頭過了再幹。”
任偉豪把大概情況說了說,然後咒罵道:“都怪那個狗日的吳俊賢,他踏馬的有病啊,非要說什麼京海都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