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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怎麼?我說法律你覺得想笑?(第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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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雲已經離開了監獄,剛剛在詢問孫偉濤的時候他也觀察過對方的情況,基本上可以判斷,孫偉濤沒有說謊。

作為一個多年的資深刑辯專家,這方面的自信周雲還是有的。

那對方沒有說謊的話,這個案子就很有搞頭了。

看看時間已經不早了,今天肯定不行,周雲回了酒店,他準備明天一早就去鐵道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作為幾種訴訟中最為特殊的種類,不管以前還是現在都被很多人詬病,說根本贏不了,或者就是贏了也沒用。

這話其實是很對的,畢竟是“民告官”。

放在以前的時候,一些地方的行政機關是根本不搭理法院判決的。

而且真的不搭理了法院能怎麼辦,難道還能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為由,把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給拘留了?

那你這純粹就是分不清大小王了,你今天想拘留,明天我都不知道你想幹嘛。

到了現在情況好了一點,但也僅僅是稍微好了一點。

不過周雲這次要做的行政訴訟並不一樣,他不是要讓法院責令某個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或者什麼,而是僅僅要讓法院判決強拆這個行政行為是否違法!

這裡面就有餘地了。

但是還有一個問題,那就是,你這行政訴訟的被告是誰!

很多人會好奇,這不是很簡單的問題嗎,強拆那還能是誰決定的,肯定是縣裡決定的啊,把縣裡告了就行。

如果真的要是這麼想,那你去起訴的時候會直接被法院駁回,說你的被告不適格。

行政訴訟有著極其嚴格的規定,被告必須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那個行政機關,你訴訟的具體指向,也必須是對應的那個具體行政行為。

必須是完全對應才行,稍微有哪裡對不上,那這次起訴就失敗了。

房屋徵收拆遷,這裡面有很多的行政行為,也有很多的委託行為,你必須透過這些串聯,來找到那個具體的責任人。

當時現場要把孫偉濤強行帶離的幾個人,周雲已經打聽清楚了。

是大山縣城市管理部門的下屬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的幾個工作人員,當然了,都是勞務派遣,也就是傳說中的臨時工。

人家正式工誰幹這種活啊。

不過也能看出來,當地其實是想著合法拆遷的。

所以又是找法院裁定,又是由下屬部門來強拆,但程式做的有很大問題。

如果是沒打算合法搞,那是另一種玩法。

都是委託給專門的公司來幹。

而且這家公司要麼是和本地相關領導有關係,要麼就是和即將開發這個區域的開發商有關係。

雖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拆遷,也就是禁止房地產開發公司參與進拆遷活動中。

但規定是規定,開發商參與強拆的事也不是一天兩天了。

很簡單的道理,地塊開發商已經買了,但是隻要一天不拆遷,那一天就不能開工,都是白花花的銀子啊。

那種情況下,如果要起訴,就得先找這個公司了。

大山縣要合法強拆,所以才把孫偉濤弄成了妨害公務罪。

雖然是城管的臨時工,但臨時工在這個時候代表的就是相關部門。

同樣,你如果把正在輔助執法的輔警給打了,那同樣是襲警罪,這都是一個道理。

那麼是不是意味著你應該起訴城管大隊呢?

當然不是了,人家城管部門只是配合工作的,你可以理解為那個背後的房屋徵收部門把現場拆遷的這個活委託給城管部門來執行。

如果去告城管部門,那依舊是駁回。

當時現場肯定不止城管一家,其他那些部門也會有人在,甚至公安機關都可能在場。

而這些單位都不能成為被告。

至於真實的被告,周雲已經在查了,什麼東西可以作為直接證據,讓對方無法否認呢,那就是當初法院做出的裁定書。

法院的裁定書上面一定會有一個申請單位,這是必定的!

因為法院你可以把它看做是一個陀螺,陀螺自己是不會轉的,必須得有人上去抽一鞭子才會轉。

它不可能平白無故就自己下一個裁定。

而這個申請強制執行的單位,才是真正的做出行政行為的被告!

這東西並不好查,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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嬌軟小妾訓夫手冊我這狗一樣的竹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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