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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四章 黃宗羲定律(第2/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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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稅賦併入了租賦裡面……”

“確實如此。”鄭和也似乎回過味來,下意識點點頭。

林煜又說:“後來延續到了宋朝開國,北宋朝廷並沒有嘗試把庸、調的稅賦從租賦裡面減去,反而重新開始徵收唐初的丁身錢米。”

“繞了一圈下來,唐宋的稅制改革結果便是:兩稅,租也,丁身,庸、調也,豈知其為重出之賦乎?使庸、調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楊炎之利於一時者少,而害於後世者大矣。”

林煜當下做出總結道:“上面說的這些稅制改革規律,實際也可以套用到我們剛才說的宋朝小故事裡,反賊大當家佔了縣城以後,為了安撫百姓、撫慰民心,那麼所做的第一件事必然就是將原來的‘剿賊餉’以及一系列亂七八糟的苛捐雜稅,全部歸併統一徵收,以圖減少加派之弊!”

楊榮點頭:“這是自然。”

問為什麼不直接把“剿賊餉”和苛捐雜稅全部減掉?

很簡單,因為稅收名目雖然又多又雜,但實際徵稅操作裡都是統一去徵稅的,而不是說今天我來徵“剿賊餉”,明天來徵“遼餉”,後天徵印花稅什麼的……

所謂的加徵攤派,本身只是在原有的稅目上,多立一個名目來多收一筆錢,而不是說真的把稅收分開來徵。

故而,中國古代的賦役制度,總是將舊的苛捐雜稅歸併統一,以圖減少加派之弊。

但是改稅後,隨著王朝統治階級的需求變化,又會生出新的加派名目,每次賦役改革,就會成為加徵加派事實上的承認,簡化徵收,成為此後加徵的……

:()大明:秋後問斬,太子是獄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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