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8章 工傷事故(第2/2 頁)
他們首先前往當地派出所通報情況。所長一聽是肖老頭之事,連連搖頭道:“你們可碰上硬茬了。”接著,所長緩緩講述起肖老頭的過往。
肖老頭年輕時曾娶妻,但多年未育,家中又貧困潦倒,妻子嫌他無生育能力,便棄他而去。
妻子走後,他自暴自棄,遊手好閒,好吃懶做,還時常在市場上小偷小摸,派出所成了他的常客。
不過近年來,他有所轉變,自己養雞養鴨,後來乾脆從事雞鴨販賣生意,倒也沒再聽說有違法之事。至於他的家,所長勸道不必去看了,位於山上,車輛無法通行,需步行一二十里山路。他有三間破舊的木屋,想來他很少回去居住,屋內應該沒有值錢的東西。
所長挽留他們用午餐,非凡卻心急如焚,趕忙道謝道別。他催促同行的交警速速返程,自己得向程總編彙報情況。報社此次怕是要遭遇棘手之事了,估計沒有一兩萬難以解決。
程總編聽聞也頗感驚愕,怎會遭遇如此倒黴之事?他心有不甘,讓非凡請教律師。非凡聯絡了劉律師。劉律師作出了專業的解釋:
首先,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若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無過錯,則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此次事故中,老汪騎單車送報紙並無過錯,故而應由農用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鑑於農用車車主無賠付能力,這或許會致使老汪的賠償全然依賴報社承擔。
其次,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員工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緣由遭受事故傷害,理當認定為工傷。老汪在送報途中受傷,理應被認定為工傷,報社有義務支付老汪的工傷保險待遇,涵蓋醫療費用、工傷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等。
需注意的是,在工傷賠償與侵權賠償並存的情形下,員工通常可選擇其中一種途徑進行索賠。若選擇工傷賠償途徑,一般而言員工不能同時主張侵權賠償(除非工傷賠償不足以彌補全部損失,且侵權人具備賠付能力)。就本案例而言,因農用車車主無賠付能力,老汪更傾向於透過工傷賠償途徑解決。農用車車主的賠付能力強弱,並不影響工傷認定結果以及報社的責任。
劉律師建議,報社應為從事室外工作且存在一定意外風險的員工購置意外傷殘保險。如此,一旦員工遭遇意外傷害,一方面員工能夠獲取額外的經濟保障,從而減輕自身經濟壓力;另一方面能夠彰顯報社對員工的關愛與重視,提升員工的安全感與歸屬感;再者,還可協助報社分擔部分經濟風險,防止報社因賠償事宜而陷入困境。
所幸,老汪三個多月後順利出院,報社為其支付了9000餘元的醫療費用,住院期間工資照常發放。之後報社還安排老汪到發行中心辦公室工作,老汪及其家屬對此均感滿意。這樣一場驚心動魄的工傷事故最終得以妥善處置。
並且,報社應允,為每位送報員都購買綜合意外險,每人每年僅需
100
多元,不過大家似乎因此而安心了不少。
無怪乎有人講:“保險就像橋的護欄,或許在橋上行走時你並不會去依靠它,可一旦沒有它,你便會心生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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