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終始 第九 法野(第2/6 頁)
故補則實、寫則虛,痛雖不隨針,病必衰去。必先通十二經脈之所生病,而後可得傳於終始矣。故陰陽不相移,虛實不相傾,取之其經。
凡刺之屬,三刺至谷氣,邪僻妄合,陰陽易居,逆順相反,沉浮異處,四時不得,稽留淫泆須針而去。故一刺則陽邪出,再刺則陰邪出,三刺則谷氣至,谷氣至而止。所謂谷氣至者,已補而實,已寫而虛,故以知谷氣至也。邪氣獨去者,陰與陽未能調而病知愈也。故曰:補則實,寫則虛,痛雖不隨針,病必衰去矣。
陰盛而陽虛,先補其陽,後寫其陰而和之。陰虛而陽盛,先補其陰,後寫其陽而和之。
三脈動於足大趾之間,必審其實虛,虛而寫之,是謂重虛。重虛病益甚。凡刺此者,以指按之,脈動而實且疾者疾寫之,虛而徐者則補之。反此者,病益甚。其動也,陽明在上,厥陰在中,少陰在下。
膺俞中膺,背俞中背,肩膊虛者,取之上。
重舌,刺舌柱以鈹針也。
手屈而不伸者,其病在筋,伸而不屈者,其病在骨,在骨守骨,在筋守筋。
補須一方實,深取之,稀按其痏,以極出其邪氣。一方虛,淺刺之,以養其脈,疾按其痏,無使邪氣得入。邪氣來也緊而疾,谷氣來也徐而和。脈實者深刺之,以洩其氣;脈虛者,淺刺之,使精氣無寫出,以養其脈,獨出其邪氣。
刺諸痛者,其脈皆實。
故曰:從腰以上者,手太陰陽明皆主之;從腰以下者,足太陰陽明皆主之。
病在上者下取之;病在下者高取之;病在頭者取之足;病在腰者取之膕。
病生於頭者,頭重;生於手者,臂重;生於足者,足重。治病者,先刺其病所從生者也。
春氣在毛,夏氣在面板,秋氣在分肉,冬氣在筋骨。刺此病者,各以其時為齊。故刺肥人者,以秋冬之齊,刺瘦人者,以春夏之齊。
病痛者,陰也,痛而以手按之不得者,陰也,深刺之。病在上者,陽也。病在下者,陰也。癢者,陽也,淺刺之。
病先起陰者,先治其陰,而後治其陽;病先起陽者,先治其陽,而後治其陰。
刺熱厥者,留針反為寒;刺寒厥者,留針反為熱。刺熱厥者,二陰一陽;刺寒厥者,二陽一陰。所謂二陰者,二刺陰也;一陽者,一刺陽也。
久病者,邪氣入深。刺此病者,深內而久留之,間日而復刺之,必先調其左右,去其血脈,刺道畢矣。
凡刺之法,必察其形氣。形肉未脫,少氣而脈又躁,躁厥者,必為繆刺之,散氣可收,聚氣可布。
深居靜處,佔神往來,閉戶塞牖,魂魄不散,專意一神,精氣之分,毋聞人聲,以收其精,必一其神,令志在針。
淺而留之,微而浮之,以移其神,氣至乃休。
男內女外,堅拒勿出,謹守勿內,是謂得氣。
凡刺之禁:新內勿刺,新刺勿內;已醉勿刺,已刺勿醉;新怒勿刺,已刺勿怒;新勞勿刺,已刺勿勞;已飽勿刺,已刺勿飽;已飢勿刺,已刺勿飢;已渴勿刺,已刺勿渴;大驚大恐,必定其氣乃刺之。乘車來者,臥而休之,如食頃乃刺之。出行來者,坐而休之,如行千里頃乃刺之。凡此十二禁者,其脈亂氣散,逆其營衛,經氣不次,因而刺之,則陽病入於陰,陰病出為陽,則邪氣復生。粗工勿察,是謂伐身,形體淫泆,乃消腦髓,津液不化,脫其五味,是謂失氣也。
太陽之脈,其終也。戴眼,反折,瘈瘲,其色白,絕皮乃絕汗,絕汗則終矣。
少陽終者,耳聾,百節盡縱,目系絕,目系絕,一日半則死矣。其死也,色青白,乃死。
陽明終者,口目動作,喜驚、妄言、色黃;其上下之經盛而不行,則終矣。
少陰終者,面黑,齒長而垢,腹脹閉塞,上下不通而終矣。
厥陰終者,中熱溢幹,喜溺,心煩,甚則舌卷,卵上縮而終矣。
太陰終者,腹脹閉,不得息,氣噫,善嘔,嘔則逆,逆則面赤,不逆則上下不通,上下不通則面黑,皮毛憔而終矣。
二、白話文深度解析:
正文:
針刺的道理,全都在終始上,明確了終始的意義,五臟的脈象就可以確定了,陰經和陽經的脈象也就明確了。陰經主五臟,陽經主六腑,陽氣由四肢末端進入人體,陰氣由五臟進入人體。因此,瀉法是迎著經氣而來的方向刺入,補法是隨著經氣而去的方向刺入。知道了迎隨補瀉的方法,經氣就可以調和,調和經氣的方法,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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