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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官免除,不在京師的官員,就按照官員的品級遞減。
大明朝一共分為三大徭役,分別是裡甲、雜泛、均徭。
裡甲之役以戶計,以鄰近的110戶為1裡,從中推丁多田多的10戶輪流充當里長,餘100戶分10甲,每甲10戶,輪流充當甲首。每年由里長1人率領10甲的甲首應役,稱“當年”。
這個裡甲之役,其實有點類似後世的保長,或者村長之類的,一般是有錢人當的,貧困戶可以免除。這也是為什麼大明開國的時候,就連京官都不能免除這個裡甲正役的原因。
里長對上級官府負責,管束所屬人戶,統計本里人戶丁產的消長變化,監督人戶生產事宜,調理裡內民刑糾紛,按理來說,算是一個不在編的地方官,應該是人人都搶的。
但是實際上呢,卻是人人畏懼的徭役。這一點,越到後來就越明顯。
為什麼?
因為官府不直接對普通百姓的話,所有的稅賦徭役之類,都是找里長的。如果這個裡裡面,有人口流動,搬去了別的地方,或者乾脆逃了之類,總之各種原因,里長沒法完成官府交代的事情,那就要坐牢的,怎麼辦?
就只能自己填補虧空,要錢要糧,自己墊上;要人則自己出人;
如果只是偶爾這樣的話,那就還好,撐下說不定能撐過去。然而,到了大明中後期的時候,這就是常態。往往是誰當里長,誰就要家破人亡的那種,誰受得了?
三大雜役裡面的均徭,是把門子、皂隸、庫子、鬥級、馬伕、膳夫、弓兵、鋪兵、防夫、倉夫等經常性的、比較繁重的差役分割出來,按照丁糧多少,另行編僉的一種勞役。
還有其他不是經常性的勞役,就是雜泛了。
在大明開國之初,官紳的特權體現,並不算是很明顯。畢竟糧田要交稅,裡甲正役也要服;也就均瑤和雜泛能減免一部分而已。
對此,官紳當然不願意了,就經常倒騰這個事情。
一開始的時候,是從規定的限額想辦法,就是擴大這個額度。
比如弘治十七年重申舊制,現任方面官員之家免十丁,知府免八丁,同知以下至知縣等官免三丁,八品以下至雜職、省祭、聽選等官及監生、舉人、生員、吏典之傢俱免二丁。
但到了嘉靖萬曆年間的時候,改為了按照田產來算了。什麼意思呢?
就是官紳的一部分糧田全免,在這部分額度之外的糧田才承擔均瑤、雜泛,這個稱之為承役之田。
就這,官紳還非常不滿意,並且曲解法令。這種事情,上到首輔,下到秀才,都這麼幹。說應該連均瑤和雜泛都免了。
就這麼的,由部分優免變成了全免。
那官紳免去的稅賦勞役,不能就憑空消失了,只能由不是官紳的那部分人去承擔了!
這個只是一種大概的說法,事實上,有關官紳優免這一塊,從大明開國之初就開始反覆,是個非常複雜的過程。
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官紳為了偷稅漏稅不交稅,那是想出了無數的辦法。這其中,最為有名的,當屬詭寄、花分、寄莊、投獻、賴糧這五種方式。
詭寄,係指官紳族人、姻親、門生、故舊以及庶民將田土假捏偽券,非法隱寄於官戶之下,以為“避役之窟”。他們避役了,那這役還是要有人去服的啊,因此就差中戶,差小戶,差朋戶,甚則差無產之戶去服役了!
這種在明末時候,特別盛行。就連張居正一力改革之時,他讓家裡去清查時,都發現了這種情況的存在:本戶依制優免糧74石,而詭寄優免者則竟達500石之多。張居正肯定不會同意,但是他家裡人會以他的名頭這麼做。
花分,係指採用違法手段將一戶劃分為若干子戶,用以逃避重役。之所以有這花招,是大明有一段時間規定了,重役承擔者所應擁有的田地畝數多寡來劃分,同時規定田土無多的細戶不予徵派。所以官宦鉅富的糧田最多,他們就開始採用這個花分對策了。
寄莊”,即在外縣購置田莊。對於官紳來說,寄莊是撈取雙重優免的手段。
投獻,就是把自己的糧田託名到官紳名下,以此躲避繁重的稅收勞役;這其中,還有主動和被動一說。
還有最後的賴糧,就很好理解了,官紳喊著天災人禍,錢糧交不上啊,就賴糧;拖個幾年,有官員上奏說百姓多苦,皇恩浩蕩,應該免去拖欠的糧食。就這麼的,把官紳拖欠的糧食也給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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