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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也能應用於動物;但是關於動物,部分地由於次級性徵的存在,使得上述問題更加十分複雜:特別是由於在物種間雜交和變種間雜交裡某一性較另一性強烈地具有優勢的傳遞力量,這個問題就更加複雜了。例如,我想那些主張驢較馬具有優勢的傳遞力量的作者們是對的,所以無論騾(mule)或驢騾(hinny)都更像驢而少像馬;但是,公驢較母驢更強烈地具有優勢的傳遞力量,所以由公驢和母馬所產生的後代——騾,比由母驢和公馬所產生的後代——驢騾,更與驢相像。
某些作者特別著重下述的假定事實: 即只有混種後代不具有中間性狀,而密切相似於雙親的一方;但是這種情形在雜種裡也曾經發生,不過我承認這比在混種裡發生的少得多。看一看我所蒐集的事實,由雜交育成的動物,凡與雙親一方密切相似的,其相似之點似乎主要侷限於性質上近於畸形的和突然出現的那些性狀——如面板白變症,黑變症(melanism)、無尾或無角、多指和多趾;而與透過選擇慢慢獲得的那些性狀無關。突然重現雙親任何一方的完全性狀的傾向,也是在混種裡遠比在雜種裡更易發生。混種是由變種傳下來的,而變種常常是突然產生的,並且在性狀上是半畸形的;雜種是由物種傳下來的,而物種則是慢慢而自然地產生的。我完全同意普羅斯珀·蘆卡斯博士的見解,他蒐集了有關動物的大量事實後,得出如下的結論:不論雙親彼此的差異有多少,就是說,在同一變種的個體結合中,在不同變種的個體結合中,或在不同物種的個體結合中,子代類似親代的法則都是一樣的。
除了能育性和不育性的問題以外,物種雜交的後代和變種雜交的後代,在一切方面似乎都有普遍的和密切的相似性。如果我們把物種看作是特別創造出來的,並且把變種看作是根據次級法則(Secondary laws)產生出來的,這種相似性便會成為一個令人吃驚的事實。但這是和物種與變種之間並沒有本質區別的觀點完全符合。
本章提要
充分不同到足以列為物種的型別之間的第一次雜交以及它們的雜種,很一般地但非普遍地不育,不育性具有各種不同的程度,而且往往相差如此微小,以致最謹慎的試驗者根據這一標準也會在型別的排列上得出完全相反的結論。不育性在同一物種的個體裡是內在地易於變異的,並且對於適宜的和不適宜的生活條件是顯著敏感的。不育性的程度並不嚴格遵循分類系統的親緣關係,但被若干奇妙的和複雜的法則所支配。在同樣的二個物種的互交裡不育性一般是不同的,有時是大為不同的。在第一次雜交以及由此產生出來的雜種裡,不育性的程度並非是永遠相等的。
在樹的嫁接中,某一物種或變種嫁接在其他樹上的能力,是伴隨著營養系統的差異而發生的,而這些差異的性質一般是未知的;與此同樣,在雜交中,一個物種和另一物種在結合上的難易,是伴隨著生殖系統裡的未知差異而發生的。想像為了防止物種在自然狀況下的雜交和混淆,物種便被特別賦予了各種程度的不育性,和想像為了防止樹木在森林中的接合,樹木便被特別賦予了各種不同而多少近似程度的難以嫁接的性質,同樣是毫無任何理由的。
第一次雜交和它的雜種後代的不育性不是透過自然選擇而獲得的。在第一次雜交的場合,不育性似乎決定於幾種條件:在某些事例裡,主要決定於胚胎的早期死亡。在雜種的場合,不育性顯然決定於它們的整個體制被二個不同型別的混合所擾亂了;這種不育性和暴露在新的和不自然的生活條件下的純粹物種所屢屢發生的不育性,是密切近似的。能夠解釋上述情形的人們,就能夠解釋雜種的不育性。這一觀點有力地被另一種平行現象所支援:即是第一,生活條件的微小變化可以增加一切生物的生活力和能育性;第二,暴露在微有不同的生活條件下的、或已經變異了的型別之間的雜交,將有利於後代的大小、生活力和能育性。關於二型性和三型性植物的不合法的結合的不育性以及它們的不合法後代的不育性所舉出的一些事實,大概可以確定以下情形,即有某種未知的紐帶在所有情形裡連結著第一次雜交的不育性程度和它們的後代的不育性程度。對於二型性這些事實的考察,以及對於互交結果的考察,明白地引出瞭如下的結論:雜交物種不育的主要原因僅僅在於雌雄生殖質中的差異。但是在不同物種的場合裡,為什麼在雌雄生殖質極其一般地發生了或多或少的變異後,就會引致它們的相互不育性,我們還不明白;然而這一點和物種長期暴露在近於一致的生活條件下,似有某種密切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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