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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頒詔,以法律手段,打擊那些擅用民力的官吏,從而保證了正常的農業生產。景帝曾兩次下令禁止用穀物釀酒,還禁止內郡以粟餵馬。
文景時期的社會漸趨穩定,物價日益低廉,據學者統計,在整個西漢時期,文景統治的近40年內,直接關係到國計民生的米價下跌的幅度最大,這就為其他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輕徭薄賦,約法省禁景帝時期,對農民的剝削(賦役)、壓迫(法律),較以前有所減輕。所謂約法省禁,就是法令要西漢帛書簡約,刑網要寬疏。前元元年(前156),景帝即位伊始就頒佈了詔令:“令田半租”,即收取文帝時十五稅一之半,即三十稅一。從此,這一新的田租稅率成為西漢定製。在降低田租的第二年(前155),景帝又下令推遲男子開始服徭役的年齡三年,縮短服役的時間。這一規定一直沿用至西漢昭帝時代。
景帝在法律上實行輕刑慎罰的政策:其一,繼續減輕刑罰,如前所述,對文帝廢肉刑改革中一些不當之處的修正。其二,強呼叫法謹慎,增強司法過程中的公平性。其三,對特殊罪犯給予某些照顧。
發展教育,打擊豪強景帝時期,由於社會經濟的恢復及發展已達到相當的程度,所以統治階級上自景帝,下至郡縣官都逐漸重視文教事業的發展。當時在教育領域中最突出的就是文翁辦學。
文翁,廬江郡舒(今安徽廬江縣西南)人,年輕時就好學,通曉《春秋》,以郡縣吏被察舉(即郡國守相經過考察後向朝廷推薦),景帝末年任命他為蜀郡太守。文翁首創了郡國官學,對文化的傳播起了重要作用,他的成就得到後人的肯定,武帝很讚賞文翁的辦學模式,在全國予以推廣。
景帝一面弘揚文教禮儀,一面又打擊豪強。為了保證上令下達,景帝果斷地採取了多項措施,重要的有兩項:一是在修建陽陵時,效法高西漢帛畫
祖遷徙豪強以實關中的做法,把部分豪強遷至陽陵邑,使他們宗族親黨相互分離,削弱他們的勢力,以達到強幹弱枝的目的。二是任用酷吏,如郅都、寧成、周陽等,嚴厲鎮壓那些橫行郡國、作奸犯科者,收到了殺一儆百的功效,使那些不法豪強、官僚、外戚等人人股慄,個個惴恐,其不法行為大大收斂,這便區域性地調整了階級關係,有利於社會的發展。
由於推行了上述措施,就進一步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人口翻番,國內殷富,府庫充實。據說,景帝統治後期,國庫裡的錢堆積如山,串錢的繩子都爛斷了;糧倉滿了,糧食堆在露天,有的黴腐了。但是,文景時期社會經濟的發展,又帶來了貧富懸殊的分化。這種狀況,既為後來漢武帝實施“雄才大略”,提供了雄厚的物質基礎;也給西漢中期帶來了新的社會問題。
◎對儲位:明爭暗鬥
太子的廢立將導致統治集團權利的重新分配,各種矛盾可能在此時突然爆發,所以是君主政體最薄弱、最危險的環節。景帝從登基那天起就無時無刻不在考慮身後的儲位問題,他一共生了16個兒子,卻沒有一個嫡出。原來,景帝的正妻薄皇后,是祖母薄太后的孃家孫女,在他做太子時由祖母指定包辦的。薄皇后始終未生一男半女,於是便引起了對儲位激烈的明爭暗鬥。
對儲位的明爭明爭儲位的是他的胞弟、母親竇太后最疼愛的兒子梁王劉武。皇后薄氏無子,加上劉武有賢王之名、廣袤的封土和在平定七國之亂中立下的赫赫戰功。竇太后意欲在景帝駕崩之後,由梁王入繼大統。
漢景帝自己也有過失。前元三年(前154)初,即七國之亂爆發前夕,梁王入朝,當時景帝尚未立太子。一日,景帝朝宴梁王,酒醉後說:“朕千秋之後當傳位於梁王。”梁王自是心中竊喜。參事竇嬰說:“漢法之約,傳子嫡孫。今帝何以得傳弟,擅亂高祖約乎?”景帝酒醒後驚悟失言,此議擱置起來。
七國之亂平定後,立嗣矛盾更加突出。竇太后再度暗示景帝傳位於梁王,景帝命袁盎等去勸誡太后,袁盎對竇太后說:“從前宋宣公不立子而立弟,引發了五世之亂。小不忍,害大義,必生事端。所以《春秋》認為傳子才是正確的。”竇太后自知理虧,從此不再提及此事,遣梁王歸國。
爭儲位的暗鬥暗鬥的主角是漢武帝的母親王夫人(後封為皇后)。王夫人名娡,槐裡(今陝西興平縣境)人,父王仲,生母為臧兒。兄弟王俗、田汀�⑻鍤ぁ⒚猛鯅���奕松��鷀住S善淠附��肫涿猛鯅�徒�跗艫奶�庸��
王夫人入宮後給劉啟生下4個孩子,一龍三鳳,前3個均是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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