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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半數同意。由於本案中,兩名股東王先生和趙先生均對夏女士的請求持有異議,如果判決趙女士取得該公司的股權就違背了《公司法》保護法人財產權和股東的合法權益。因此,夏女士不應當成為該公司的股東,而應當由王先生給予夏女士等同於股權的經濟補償,其餘夫妻共有財產也一併進行分割。
5�房屋財產
毫無疑問,房產對於絕大多數家庭來說佔到舉足輕重的地位,夫妻對房屋產權的分割問題變得越來越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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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分配(5)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涉及的夫妻房產分割主要有以下問題:
(1)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應如何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按揭購房,並把房屋產權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應如何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雙方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應如何分割?
(4)夫妻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屋產權證,而其配偶有證據證明購房時也支付了部分房款,在分割財產時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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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配工具(1)
1�公證
(1)夫妻財產公證的內容
主要是指夫妻財產約定公證,是依法對夫妻或“準夫妻”各自婚前或婚後財產、債務的範圍及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夫妻財產約定公證既包括了已婚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公證,也包括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之間的財產協議進行約定的公證。
由於我國婚姻法對夫妻雙方在財產權屬方面給予了很大的空間,既明確了夫妻單方財產和共同財產,又給予夫妻雙方自由約定財產歸屬的權利,在夫妻存續期,很多潛在的分歧和矛盾都被家庭的法律外殼所掩蓋,而一旦婚姻關係破裂,矛盾就會激化。
夫妻財產約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家庭成員之間的各種婚姻財產法律糾紛,使家庭成員的關係更為和諧。而夫妻財產公證的意義在於:公證人員可以從法律角度對約定協議的合法性予以把關,充分審查約定內容是否處於雙方自願,有沒有不公平現象的存在、有沒有損害第三人合法的權益等。夫妻雙方也能更準確地瞭解到哪些財產可以透過約定,哪些財產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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