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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為一種較成熟的融資方式,有效促進了科技型企業的創新發展。
一、無形資產質押貸款
無形資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方將其可以依法轉讓的商標權、專利權及非專利技術等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用以質押的無形資產為質押物。無形資產質押貸款為科技企業融資開闢了新渠道,為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實施品牌戰略及促進金融流通、防範金融風險、最佳化資金資源的配置提供了新的思路。
20世紀90年代,隨著對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價值認識的深化,中國也開始探索無形資產質押融資的可能性,並在1995年頒佈的《擔保法》中明確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專利、商標專用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隨後,一些企業和銀行進行了試點,如1997年南通櫻花化妝品有限公司以商標權為質押從銀行獲得600萬元貸款。近年來,雖然國家和各省為了支援中小企業發展,出臺了不少政策,鼓勵銀行為企業提供無形資產質押貸款,但由於無形資產質押的特殊性,銀行行動並不積極,各地仍是零星、小範圍的試點,在更大範圍內推廣實施困難重重,不少企業的質押要求甚至遭到拒絕。2004年,全國辦理專利權質押僅37件,2005年為66件。截至2007年年底,在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進行專利權質押登記的合同共有300多項,涉及專利700多件,質押總額不到60億元,這與企業的需求和人們的期望相差甚遠。
這主要是因為國內對無形資產質押還存在一些疑慮,如無形資產的可質押性,即其充當擔保標的依據,出質雙方權益的保全等。在實際操作中,無形資產質押專業性強、風險大、涉及問題複雜,現有監管制度還不完善,只有克服這些困難,制定科學合理的操作規範和程式,才能有效推動這項業務順利開展。
二、中國無形資產質押的可行性分析
。(一)超額收益性和財產屬性是無形資產可質押的價值基礎
無形資產要充當擔保標的用於質押,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從法理學的角度講,任何成為擔保標的物或權利都應具備一定價值並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因為債權本身就體現了一定的價值性,擔保標的必須有足夠的價值,才能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以從擔保物以優先受償來實現自己的債權,達到保證債權的目的。財產權是民事權利主體所享有的具有經濟利益的權利,它具有物質財富的內容,可以用貨幣進行計量。財產權包括以所有權為主的物權、債權及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能為投資者創造收益,並且能帶來比一般企業盈利水平高的超額收益。無形資產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其超額收益上。雖然無形資產沒有實物形態,但它能夠藉助有形資產載體,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長期持續發揮作用,並能帶來超額預期收益,其價值量的大小即是它為企業創造超額收益的多少。無形資產的超額收益性使其具有財產的屬性,其專有權屬財產權,擁有無形資產即享有其收益權。如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即屬於財產權,其價值可以用貨幣計量,所有人享有對它們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電子書 分享網站
第四節 無形資產質押融資(2)
(二)無形資產財產權的可讓與性確保了其質押的可行性
為確保債券的實現,充當擔保標的的物或權利,必須具有可轉讓性,以確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將擔保標的拍賣或變賣,以變現的價金優先受償。中國《擔保法》明確規定,只有依法可以轉讓的權利才能設定擔保。專利、商標等多數無形資產,除了法律或協議有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均可以轉讓或交易。
可見,用於質押的無形資產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該標的為所有權之外的財產權,具有財產屬性是無形資產用於質押的首要條件。二是該無形資產具有可轉讓性。無形資產通常要符合這兩個條件,才具備充當擔保標的的能力。當然這兩個條件只是無形資產可用於質押的必要條件,並不是充分條件,對於具體的無形資產還要進行具體分析。
基於無形資產的特殊性,中國立法時借鑑智慧財產權的概念,認定商標、專利等無形資產能充當擔保標的的,只是其專用權中依法可轉讓的財產權,並將其歸為權利質押。質押權具有優先受償性。動產質押必須轉讓動產的佔有權,但權利質押是否轉移佔有權不能一概而論。出質人將專利、商標等有關權利質押後,其生產經營仍必須依賴有關質押專利和使用商標專用權,只有繼續使用這些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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