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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第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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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採訪過程中都有自己的套路,有時為了達到採訪目的,可以稱兄道弟,這並

不奇怪。 甲:因為現行法律並沒有禁止記者隱瞞身份進行採訪。 乙:因此,記者石野的採訪手段,以法律上來說也是合法的。你過去有沒有認識蔡景表。 原告:我從來不認識蔡景表,我第一次認識他也同時認識了金雁學校前去慰問的人,此前我們從來不認識,我作為記者得到有關的新聞線索,才深入現場採訪,認識當事人全家。 旁述:原告石野狀告廣州商報社記者李樹森,也是事出有因。 原告:《廣州商報》作為一家報紙,沒有遵循新聞工作單位的最起碼要求,沒有在充分調查、認真採訪的基礎上,擅自發了這一篇故意攻擊原告的人身和名譽的稿件,捏造事實,歪曲 事實,並沒有採訪過當事人。《廣州商報》的記者李樹森,他的傾向偏向於金雁學校,所以廣州商報記者李樹森的行為已嚴重地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權利和名譽權。 反訴人:“貧民學校被敲竹槓10萬元”的文章是不是構成對原告侵權呢,我們認為,答辯人

採訪和編輯這篇稿件是非常慎重的,是根據下面幾個新聞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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