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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同時具備很強的管理能力和人際關係,在政界、金融界、企業界、法律界有著良好的聲譽,並有能力協調好與它們的關係。為此,我國應儘快建立企業與學校聯手的專業人才培養系統;同國內外大投資銀行機構合作培養業務骨幹;應加強國際交流和人才引進;特別應為新業務的開展配備人才。提高投資銀行業的服務水平,應當努力完善和提高技術水平、資訊開發水平和管理水平。具體來說就是提高技術水平體現在提高技術安全水平、技術資源的應用水平和技術資源的組織管理水平等方面。尤其培養很熟悉併購交易的專業人才。從西方發達國家的投資銀行的行業結構來看,不同的投資銀行有不同的市場定位,各有所長;從投資銀行的內部結構來看,國外的大型投資銀行一般都有細緻的專業分工,如設立專門的併購部門,並在併購部門下設更細分的諮詢業務等部門。這些都是培養人才的基本策略。
提供全程服務,保持投資銀行與企業的良好關係。投資銀行在併購業務中,拿到了專案,完成了產權的交易,並不代表服務的終結,還要繼續為企業提供併購後的諮詢,完成雙方企業的整合等。併購整合按不同條件下整合深度分第一,獲得目標企業產權和被動獲取收益的權利;第二,獲得目標企業控制權和主動獲取收益的權利;第三,實現目標企業戰略、經營和財務的整合;第四,管理和文化的整合共四個層次。由於市場經濟發育很不成熟等原因,中國大多數企業缺乏併購整合的能力。許多研究結論都認為併購案例的不成功更多是緣由併購之後的整合失敗。所以併購方應謹慎和科學地制定併購戰略、選擇併購物件、設計併購方案、重視併購後的整合,否則併購可能給企業帶來的是損失甚至全盤皆輸。國外有關併購交易完成後的新公司的績效問題有很多研究,結果也是很不一致。但有一個基本的研究結果時得到認可的,就是很多聲譽卓著的企業在合併後,並不成功,以致不得不再次分拆。美國線上和時代華納公司的併購,戴姆勒和克萊斯勒的併購都是併購後不成功的典型案例。書包 網 。 想看書來
11。2我國投行發展併購業務面臨的機遇與挑戰(6)
從監管角度,政府應大力扶植投資銀行業的發展,建立有效管理體制在政府方面,為鼓勵投資銀行開展企業併購等各項業務,當前要進一步深化體制改革,轉變觀念,加快政企分開,規範政府在資產流動和重組中的行為。在企業併購中,政府應儘量減少過多的行政干預,要讓企業依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選擇併購物件,讓投資銀行來擔任併購策劃的主體。同時,對下屬企業的企業併購活動,政府部門要大力支援,不可為維護自身的既得利益,而對併購行為橫加阻撓。此外,還應考慮撤併一部分無效或低效率的產權市場和產權交易機構,為投資銀行的併購業務活動開拓空問。政府還應改變目前投資銀行的多頭管理體制,應逐漸將各部門的監管權利收歸證券監督委員會,使其成為全國唯一的、獨立的、權威的投資銀行管理部門。
從法律保證的層面,加大對投行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實現對投行違法行為的可訴性,增加對投行行為的外部監督和對投資銀行業的管理,我國已建立了以《證券法》為核心,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條例配套的法律體系。但隨著我國投資銀行業的迅速發展,還需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配套建設。比如,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們應修改原來的《兼併收購條例》,《上市公司管理條例》等法規、應加快配套法律的立法研究和制訂工作,比如制定《投資銀行法》、《兼併收購法》等。對有些法律法規,要制定實施細則,以便更好地操作與實施。對我國投資銀行業要進一步加強監管,嚴格按《證券法》、《公司法》、《兼併收購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加強對證券公司併購業務運作的監管。上市公司收購的嚴格法律定義以及收購完成的具體衡量標準有待進一步明確。對收購完成的具體衡量標準,《證券法》應作出明確規定。協議收購實旌規則的可操作性有待進一步增強。收購方式的多元化有待進一步規範。對被收購公司在收購中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對收購方的關聯方在收購中持有股份的法律規範有待迸一步明晰。因此,對企業併購業務,應及早出臺《企業兼併法》,使之能夠為中國現實發生中的兼併作一個合理的法律界定,對政府在兼併中的行為作適當的規範並提供一套相對統一的、操作性強的程式性規則。《企業兼併法》應對各種企業的兼併收購行為分別進行規範,制定出一部適用於所有企業併購行為的系統性法規。在投資銀行的管理方面,應對投資銀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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