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雄哥套路深(第1/3 頁)
馮見雄指著剛剛列印出來的一堆材料,指點諸位妹子說:
“你們看,這個‘L乾媽’的辣醬商標,是90年代中後期就開始用的,但是最初兩三年並不是註冊商標——當時黔貴省的L乾媽公司多次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過註冊申請,但被商標局以‘L乾媽只是普通的人身稱謂,不具有顯著性’為由駁回了。
後來還是上世紀末,因為品牌做大、仿冒漸漸開始出現,商標局才透過了註冊申請。但同樣是因為‘不具有顯著性’,為了怕商標申請人濫用,當時只給注了第30大類,也就是‘飲料類經濟作物、米麵穀類製品、麵點、冷飲、調味品、香料……’。
而這個鄧長春的‘隆盛食品’申請的‘海鮮乾媽’、‘老姨媽’……等等商標,是用於賣醃漬類食品的,並不是單純的‘調味品’,所以在《尼斯商標分類表》裡面屬於第29大類。同時,這個商標申請下來的時候,是在‘L乾媽’馳名之前,所以屬於合法使用。換句話說,哪怕現在黔貴省那個‘L乾媽’已經這麼有名了,鄧長春擺明了是蹭別人的熱度,但只要對方還沒被正式認定為‘全國馳名’,鄧長春就可以繼續合法地蹭下去。因為只要一個商標不是‘全國馳名’,就不能被享受‘跨類保護’或者說‘全類別保護’。”
史妮可懵懵懂懂,周天音也不好意思發問。
倒是馮義姬本來就沒學過法律,也不以不懂丟人,當下就問道:“什麼亂七八糟的東西?人家自己弄的商標,還能因為‘不顯著’就不給註冊?註冊了之後還只能用在某一類產品上?這叫什麼事兒嘛!國家法律也太不保護良善了!”
馮見雄也不嘲笑姐姐,依然非常有耐心地、設身處地地為妹子們解釋:“事情不是你想的這麼簡單。首先,之所以國家對於有‘不顯著’嫌疑的商標進行註冊限制,就是怕不正當競爭。
比如假設今天有一個賣酒的,如果他惡意註冊一個叫‘酒精牌’的白酒商標,那豈不是將來別的白酒都不能強調自己的酒精屬性了?或者說容易誤導別的消費者,認為‘酒精’的含量是這個牌子的酒特別高?又比如一個賣酒的如果用地名註冊一個商標,豈不是以後別的企業萬一產地和他的牌子重合,就連自己的產地都不能宣傳了?
當然,經過特許的特例也是有的,比如茅臺是個地名,也是一個‘地理標誌’商標,但國營的‘茅臺廠’可以被特許使用‘茅臺’的商標。又比如滬江捲菸廠生產了‘中華煙’,按說現在任何一家公司再想在別的型別上注‘中華’這種商標,都是絕對不可能成功的。但‘中華煙’在《商標法》立法之前好多年就在賣了,所以約定俗成給特事特辦了。
具體到這個案子裡,‘L乾媽’本來就是一個人身稱謂,很多地方的人還有認乾媽的陋習,辣醬這種東西在很多省份也都有家庭自制的習俗,所以這個字眼理論上還是有容易被混淆的可能性的,當初國家商標侷限制其註冊使用範圍,原則上也不算錯。”
三個妹子都沒學過《商標法》,花了十幾分鍾才消化了馮見雄這段說辭。
然後妹子們提出了下一個疑問:“那你說那個‘註冊了商標也只許在某一大類產品上使用’時怎麼回事呢?聽剛才的案例,連‘調味品’上註冊過的商標,在‘醃漬食品’上都不受保護,這也太扯了吧?”
“這個其實也很正常的啊,因為商標這種東西的註冊,和著作權、專利權的申請相比,難度顯得太低了。
要申報一個著作權,至少要花費無數的精力去寫一本書、一首歌或者一個軟體。要申請一個專利,更是要投入不少研發實力。而申請一個商標,理論上只要一拍腦袋想兩個字,然後給國家商標局交600塊錢規費就行了,這個成本太低。
所以如果不作限制的話,理論上一個人花個幾百萬,就能把上萬個溢美之詞都給壟斷了。照此類推,上不封頂,要是有人惡意砸錢,很快所有優美漢字組合都被用光了。
因此各國的《商標法》領域才會引用一個叫《尼斯商標分類表》的東西,把商標所適用的產品(包括實體貨物和虛擬服務類產品)分成45個大類。所以,即使今天有一家公司註冊了‘L乾媽’這個商標賣調味品,也不影響另一個公司也註冊‘L乾媽’賣衣服,後天還能有一家公司也註冊‘L乾媽’賣汽車或者軟體——如果這個牌子的汽車和軟體賣得出去的話。”
妹子們似懂非懂,但仍然覺得剛才的例子不太對:“汽車、衣服跟辣醬差得很遠,哪怕都叫‘L乾媽’,也確實不可能讓人誤會‘此L乾媽就是彼L乾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