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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街頭巷尾無所不在的茶館,尤其茶館最受歡迎。傳統的伊朗茶館多半是露天的,裝飾著華麗的民族工藝品,鋪著精美的波斯地毯,繁花似錦,曲水流觴,氛圍清幽,最經典的茶館一定以噴泉為中心,客人們席地而坐,或呷著茶水談天說地,或吸幾口水煙小憩,若是天熱事閒的夏天,經常一座就是幾個小時。隨著時代的進步,茶館面貌也顯得多樣化,既有搬入室內的,也有開到商場樓頂的,傳統上男賓和女賓必須分開就座,如今在一些茶館也可以客隨主便,只要主人和其他客人沒意見,就怎麼座都行了。同樣,一些趕時髦的人也不再拘泥小壺小杯的老規矩,用大瓷杯飲茶在不少大城市裡已不算罕見,在北部裡海之濱一些產茶省份,甚至有茶館設計出一次可泡3000杯茶的巨壺。
有意思的是,伊朗飲茶歷史悠久,種茶歷史卻很短,直到1930年才出現第一個茶園,由於種的少喝的多,不得不依賴進口。為保護本國茶葉產業,政府在2004年下令,進口茶最小包裝為10公斤,由於伊朗人每次泡茶習慣用整整一盒,因此市場上銷售的茶葉總是用最小5克、最大125克的小紙盒包裝,這樣規定,可以為伊朗爭取到茶葉再包裝的生意,從而解決了本國不少茶葉行業就業者的飯碗問題。
………【現在深思熟慮還來得及】………
2007年12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釋出《貫徹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府發〔2007〕45號,以下簡稱“45號文),其中首次提出了“外地人在滬購房”的相關要求:市房地、發展改革、公安等部門要研究制訂以居住證制度為核心的來滬人員購房政策,合理引導跨地區購(1月3日《21世紀經濟報道》)。
訊息在新年前夕傳出,引起廣泛爭議和熱烈討論。儘管網路上隨後有“上海市房地局負責人明確聲稱”不存在限制外地人購房政策,但檔案中以“居住證”為核心這一點卻無可置疑。恰恰是這個“居住證”,很容易讓房市調控手段陷入類似“22條軍規”的困境。
根據《上海市居住證辦理指南》第4條,A類(從業、投靠類)居住證申請者需具備“本市穩定住所”,第15條第一款規定,“本市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首選,為“自有房屋的房地產權證”,而《意見》卻提出,以有無居住證作為是否允許外地人在滬購房的必要條件,這樣一來恐將形成一個滑稽的迴圈:某外地人因無房產證而無法申請居住證,而又因為沒有居住證而無法在上海買房。
當然,有關部門中包括房地產、發展改革和公安部門,在政策協調後解開這個套並非太難的事,但技術上的套好解,更深層面上的套恐怕就不好解了。
自浦東開發步入快車道以來,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數以百萬計不同層次、不同領域的外地人才,為上海的繁榮和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由於種種制度的限制,他們中絕大多數人並沒有上海戶口。而自2006年以來,上海居住證分A、B兩類,其中從業、投靠類(A類)累計發放不過數萬張,而B類實質上是暫住證的替代形式。如果《意見》中作為來滬人員購房政策核心的“居住證”指的是A類證,則意味著占上海外來就業人口90%以上的來滬人員將在購房時受到限制,倘指的是B類證,那麼等於什麼也沒說,因為根據2004年1月制定的《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理論上一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戶籍的境內人員”都有權辦理這類居住證,這無異於宣告所有外地人仍舊可自由在上海購房,又何必“合理引導跨地區購”?
不僅如此,還應看到,過高的房價固然需要控制,但商品房買賣本身並沒有“原罪”,外地人在上海安居樂業的自由和權利理應受到尊重,和這種公民與生俱來的權利相比,壓制房地產需求再如何重要,也只能是第二位的,控制房價當然應該,但不應以損害部分公民合法權力為代價。
更應看到的是,自去年以來,隨著宏觀調控的不斷收緊,經濟學家擔心的“計劃經濟”陰影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現。宏觀調控本身是必要的,但宏觀調控並不等於處處以行政命令代替市場。試想倘若全國都出臺以“本地化”為核心的政令,則人才流動將變得步履維艱,許多地區的發展、繁榮將喪失活力和動力;再試想,如果都按照這樣的思路,緊鄰上海的江蘇以“控制豬肉價格”為由對上海實行“限豬令”,盛產煤炭的山西、河北以“保護煤炭價格”為由實行“限煤令”,或者全國各地以“保護工業品價格”為由將上海工業品以“外地產品”的名義實行“資格限制”,後果該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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