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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第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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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的工作怎麼辦?”

“反正怎樣都是做不完,Claire你是對的,這樣下去,我只能永遠當一個悲摧的單身漢,所以我請了三個月的無薪假期。我回中國去,跟你在一起。之後的事情,咱們見了面再做安排。”

我點點頭,很明顯,在關鍵的時刻我給他指點了迷津,“做得對!”

他說:“那麼你會去機場接我嗎?”

“還有別的事情比這個對我來說更重要嗎?”

他聽了之後笑著晃晃腦袋,似乎很滿意我的答案,“謝謝,不過有一件事情請你來做。”

“你說吧。”

“你說過的,我回去的話,我們就同居。所以你是不是應該找一個房子?”

“記錯了吧?我說的是如果你在一個星期之內回到中國的話我們就同居。你自己算一算,你已經離開多久了?”

“那麼我還要住在酒店是嗎?餓的時候要去飯店或者麻煩你的媽媽?然後每天晚上你離開我,早晨你再來找我?是嗎?”JP問。

好小子,太會攻心了,太會談條件了。不過,有什麼事情能比他回到這裡找我更重要呢?

“……說吧,咱找個什麼樣的房子?”

反正都得答應,不如就爽快一點。這個也是姿態。

26關於未婚同居的問題

未婚同居是問題嗎?未婚同居不是問題嗎?

我拿出來說,我肯定覺得是問題了。

原來我認識一個來瀋陽做生意的臺灣人,大叔五十多歲,女兒比我大,大叔工作之餘最喜歡給人做生活輔導,婆婆媽媽的一點小事兒,他可以用臺灣國語說上一宿。大叔說過的一件事兒給我留下的印象最為深刻。

他說:“如果不試婚的話,我是不可能讓我的女兒結婚的。一個男人,你知道他這個也好,那個也好,但是你怎麼知道你自己能不能忍受他的腳臭、他打呼嚕?你怎麼知道他能不能忍受你做的不可口的飯菜?所以結婚登記之前,一定要在一起像夫妻那樣地生活一段時間,看一看在愛情之外,在共同的生活中,你們是不是還能夠忍受對方的小毛病與壞習慣,然後再決定是不是要跟這個人廝守終身。”

對於他對未婚同居的事情的觀點,我基本上是同意的。已然是這個社會,已然是這樣的年代,除了家裡管得特別嚴的,未婚同居已經是一個普遍的現象了吧。

但是生活裡面什麼樣的例子都有,有個朋友和她男友同居在一起,果然過著過著過不到一起去了,先是吵架,然後冷戰,然後有人劈腿,然後分了手。事情過後女孩總結經驗教訓的時候,苦惱的,不情願的,可依舊承認:“我就是太早跟他好了,太早讓他得到我了,這樣就讓他對我不那麼尊重了。要是當時住在一起的時候就登記,可能也就硬生生地被綁到一起了,就沒有後面的問題了。”不過也許她忘了,就算結了婚,也是可以離婚的。

新年聚會的時候,我閨蜜被氣得夠戧:辦公室裡的小夥子“十一”的時候結的婚,因為是很得力的手下,她隨了一千元的禮;這沒過幾個月呢,小兩口就開始進入離婚分財產的階段了,辦公室裡面偏偏有個事兒媽,一起吃飯的時候提起來:哎,聽說結婚的時候得隨禮,離婚的時候好像多少也得表示一下吧?閨蜜道:“得,他這麼一折騰,賺了我兩份錢。”

我說:“你看,這就是因為不試婚,要是之前住在一起了,知道那麼多生活上的分歧,是不是就不會結婚,不會這樣草率了?”

閨蜜一聽更怒了,“倆小孩同居八年,好得不像話了才結婚的,結果結婚兩三個月就離了。試什麼試啊?有意義嗎?”

可見什麼事情都是小馬過河的問題。

JP回來之前,我幾乎天天在想,最後想明白了:

要不要同居就是看我自己,我想要跟他生活在一起,我想要更多地瞭解他,那麼我就要這麼做。一旦試驗結果失敗,一旦我覺得我們其實並不適合對方,那麼此時分手總好過以後離婚。

當然了,要從家裡搬出去跟男朋友住在一起的事情,還真不是能由我一個人來決定的。我還得過一大關,就是我爹我媽。無論如何,我身長几十厘米還裹在一個包袱皮裡的時候就跟這兩個人生活在一起了,如今我做了這樣的決定,怎樣也得說服他們。再說我也沒有錢,找房子付房租還得讓他們支援。

我媽這一關好過,從原則上來講,我就是我媽的原則:什麼事情只要我高興,她可以目無黨紀國法禮教傳統。

我跟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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