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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第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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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籤了字,一切都合法了,我認為我已經避免了風險,沒問題了,所以去年達能拿非合資公司說事,我認為他們太失策了。”

“但是沒想到,合資合同是表面上的東西,圖窮匕現了!達能最後向我揭的底牌是,宗慶後三宗罪!我不老實點,‘法律程式’就把我送大牢。”

“那為什麼現在達能沒有啟動什麼三宗罪法律程式,反而在輿論上造勢?”

“他們早就在到處告黑狀了!只不過都是捕風捉影的事情,不能把我怎麼樣!但是我也得小心,因為只要我被拘十天,娃哈哈就會散了人心,亂了套。”

這次我明白了。

在當時,舉國公眾所知的達娃之爭,是“商標”之爭、是“宗慶後私生子”非合資公司是否合法之爭,是宗慶後在非合資公司兼職是否違約之爭……但是2006年底到2007年春天,達能與宗慶後談判的焦點,並不是“陰陽合同”,也不是“競業禁止”,達能低價強購非合資公司的砝碼,原來並不是合資合同與商標陰陽合同,而是一場“刑事和解”——達能脅迫宗慶後用公司資產換取達能對“三宗罪”的守口如瓶。

這時候我才注意到,我一直當作是達能製造輿論,破壞宗慶後形象的媒體言論背後,竟然含著真正的殺招。對我來說真正的挑戰,不單只是打勝民事官司,更重要的是如何保住宗慶後不受刑事程式的影響。

釜底抽薪:達能揭了宗慶後的老底(2)

宗慶後真的出事了——三億偷稅罪?

我們靜待的真正危機終於到來了。

2008年4月15日,《財經》雜誌趙何娟的署名文章《宗慶後稅案風波》,詳細披露了宗慶後偷稅事件的始末。關注達能糾紛的分析家說:“宗慶後真的出事了。”

《稅案》文中聲稱: 自稱“最廉價的CEO”的宗慶後,曾經透露個人的收入:這包括月工資3000歐元、年度工資補貼約10萬歐元,另有佔合資企業年利潤1%的獎金。但是,這只是他的常規收入,根據合營公司的經營業績,甲方股東(達能方)還要支付與宗先生特別獎勵,此外還有加股權分紅和自股權回購,更大的一部分收入則來自個人持股——從合資企業和非合資企業獲得鉅額的分紅。

稅務部門從達能獲得的銀行往來憑證顯示,1996年-2005年,宗慶後累計獲得“服務費” 萬美元;在“獎勵股”安排中,達能將金加投資有限公司、卡爾文有限公司等境外子公司的若干股權“獎勵”給宗慶後,1996年-2006 年,宗從這兩家公司的股權分紅中,累計獲得資金萬美元;其餘大約4000多萬美元,則是達能和金加投資以回購上述兩公司股權名義,向宗支付的款項。根據宗慶後本人的要求,這些資金都打入了在香港開立的多個銀行賬戶,這些賬戶分別屬於宗本人、其妻施幼珍、其女宗馥莉,以及娃哈哈集團黨委書記杜建英,總金額約為7100萬美元。

2007年8月,一名自稱“稅務研究愛好者”的舉報人,實名舉報宗慶後隱瞞鉅額境內外收入,未如實申報並上繳個人所得稅總計共有3億元。國家稅務總局收到舉 報後,迅速督促杭州地稅局查辦,2007年11月稽查局正式立案。目前本案定性的難點,在於在稅務部門啟動調查後,宗慶後於2007年10月補交了2億多元的稅款,使應交而未交的稅款只餘數百萬元。因此,究竟是以近3億元立案,還是隻追究目前的數百萬元稅款,稅務系統內部仍然存在爭論。

中國對於偷稅罪的認定非常嚴格。《刑法》第201條規定,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並且達到應納稅額的10%以上的,方構成偷稅罪。因此,如果追究宗慶後目前所餘稅款數百萬元,與應納稅額近3億元相比,也就不足10%。因此,宗氏在調查開始之後、立案前夕補交的2億多元稅款,成為認定其罪與非罪的關鍵。

這則報道幾乎自行宣判了宗慶後的偷稅罪,而且配了一張“妙手偶得,引人遐思型新聞圖片”:

圖片中宗慶後與兩個似乎是國家公務人員裝束、面目嚴峻的年輕人在一起。老宗一向不“上照”,跟親閨女照的照片也一幅眉耷拉、眼耷拉的樣子,這張照片上的臉色也不那麼好看。乍一看,我嚇一跳,宗慶後什麼時候進去了嗎?我趕緊給宗慶後打電話詢問。老宗正氣急敗壞,他告訴我,身後那倆貌似警察的人物,其實是娃哈哈的保安。

一陣啼笑皆非之後,我們轉到了正題:宗慶後的個稅究竟交沒交過?

在宗慶後與達能的《服務協議》中,白紙黑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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