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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第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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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資公司自己的銷售額對比),1至5月份利潤增長。”

宗慶後這個“度”是宗慶後的大智慧,也是在達娃之爭中宗慶後能夠屹立不倒的原因。這個“度”在法律意義的合同公平、與經營意義上的價值鏈分配兩方面,都是宗慶後取得法律戰場勝利的關鍵因素。

斯德哥爾摩仲裁不是我代理的,因為要寫作本書,宗慶後把斯德哥爾摩的資料也發給我,順便把他在2008年7月向仲裁庭提交的答辯意見也發給我,讓我提意見。我看到許多以往沒有接觸到的原始材料,包括十年來宗慶後與達能董事會的一些決議等等,因此看的很詳細。看來看去,我發現一點問題,就是非合資公司的利潤是否合法的問題,似乎娃哈哈方面沒有意識到這是一個關鍵。

國際仲裁庭姿態公正(2)

於是我向宗總建議道:非合資公司研發新產品,在產品廣告中做投入、投資並生產,擁有商標使用權;合資公司進行分銷;在這種分工情況下,兩者是不是顯而易見應該平分利潤?達能不認為非合資公司應該沒有利潤,達能只是說非合資公司利潤不合理,那怎麼是合理的呢?這才是需要仲裁庭加以裁決的事項,所以娃哈哈應該加強這方面的舉證與答辯。

未裁先敗:達能請求催生仲裁結果

斯德哥爾摩正式審理達娃之爭的排期開庭時間將在2009年元月。由於達能提出了臨時措施的請求,因此對該請求的審理,使得仲裁庭對案件提前審理並表態。

斯德哥爾摩開庭時,達能聘請的律師一如既往的蠻橫,在庭上脫口而出辱罵宗慶後與在場華人為“中國豬”,跌掉了國際看官的眼鏡:沒想到著名的跨國公司達能委託的國際律師竟然這樣低素質、沒水準,兼缺乏法律意識。仲裁庭命令律師道歉,律師只得道歉。

根據法律,提出臨時措施必須在“緊急”、而且可能會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害”的前提下提出。達能說事情是很緊急的,損失是不可彌補的。

開庭審理之後,仲裁庭表態說:“仲裁庭已經瞭解到當事人所面臨的挑戰以及他們之間的爭議所涉及的經濟、法律和文化背景。仲裁庭意識到,本案爭議是複雜的,而且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困難的。”

達能在仲裁中也說謊,稱不知道非合資公司的存在。而仲裁庭作出了認定:“申請人(達能)看來在1996年就知道非合資公司的存在。”

至於達能所主張的“緊急”性,仲裁庭認為這個不太清楚。首先從會計報告看,公司是營利的,而且業務增長量較去年同期為高,說明合資公司的業務屬於“良好”的發展。仲裁庭也考慮到非合資公司的存在是不是會構成對合資公司的競爭,經過分析後“看來也不怎麼緊急”;至於達能所說的“不可彌補的損失”,仲裁庭認定說,“這個比緊急性更不清楚”——更難說了;第一有沒有損失不清楚,第二即便有損失,這個損失是不是“不可彌補”的,看不出來。

而對於仲裁庭是不是對宗慶後的《服務協議》有管轄權,仲裁庭認為這是個很重要的問題,需要屆時討論。在沒有解決這個管轄的問題以前,仲裁庭不會做出任何相關的臨時措施。

最後關於第三項,達能稱進不去合資公司。仲裁庭說你進不進得去合資公司,這個我們不清楚;從你提的證據中也看不出來你能不能進去。當然你作為股東有權利進去是無疑的。達能說:進去是進去過,但是碰到了類似示威一類的活動,所以之後也就不太敢進去了。

這時候仲裁庭做出了一項很重要的認定:仲裁庭認為宗慶後對合資公司是有控制力的。仲裁庭認定:“儘管有些合資公司對被申請人(宗慶後)來說是第三人(宗慶後已經辭職了)……仲裁庭命令被申請人保證申請人能進出所有合資公司場所。”

所以我們從這一個決定書裡能夠看出:達能一直清楚非合資公司的存在;對達能所謂遭受了巨大損失的說法,仲裁庭持不認可態度;同時仲裁認定宗慶後(雖然辭職了)對合資公司是有控制的;達能與中國僱員將勞動仲裁管轄權約定在境外的作法是非常值得懷疑的。

最後,2007年上半年,宗慶後與達能反目、新設營銷公司、自銷產品後,合資公司與非合資公司之間的銷售出現了競爭。如果查實非合資公司存在利潤偏高的情況,仲裁庭有可能裁決非合資公司賠償很小數額的損失;但是絕不可能出現數額巨大的賠償。

解散之訴奠定分家價款(1)

達能與娃哈哈之間存在的無法繼續合資、只能分家各過的根本矛盾,不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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