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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有話要說: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及《國務院、中央軍委(2001)48號檔案》關於開展學生軍訓工作的規定和要求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生軍訓是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學生素質,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的重要措施;是使學生掌握基本軍事技能、履行兵役義務、接受國防教育的基本形式之一。
第三條學生軍訓為必修實踐課,凡在我校就學的全日制本科學生應按本條例參加軍事訓練(港澳臺留學生除外)。因身體缺陷或有其它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訓練者,經教務處、武裝部批准,可免除訓練任務。擅自缺訓者按曠課論處。
第二章軍訓的時間、內容與學分
第四條軍訓的時間為三週(其中含軍事理論36學時),一般安排於新生入學後或在第二學年開學前進行。
第五條軍訓分為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兩部分。軍事技能訓練的內容包括軍事科目訓練和思想政治教育。
第六條軍事科目的主要內容是:解放軍三大條令、佇列、射擊、三防、單兵戰術、軍體拳、拉練、內務管理等。政治教育的內容主要是:解放軍優良傳統、艱苦奮鬥、集體主義和人生觀、價值觀等教育。
第七條軍事理論教學內容是:我國國防、軍事思想、中國武裝力量、世界軍事情況、我國周邊安全環境、高技術武器裝備、高技術戰爭。
第八條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共3個學分。軍訓的各項科目由軍訓指揮部組織考核驗收,任何本科學生都必須取得本項學分(經批准免訓者除外),否則不準予畢業。
第三章軍訓的組織領導
第九條學校成立軍訓指揮部,由一位校領導擔任軍訓總指揮,由武裝部長、學生部長、總務長辦公室主任擔任副總指揮。指揮部成員由武裝部、學生部、教務處、校團委、宣傳部、體育教研部、總務長辦公室、學生社群服務中心、飲食服務中心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十條由武裝部牽頭負責軍訓的總體協調,並相應成立軍訓、政工、後勤保障三個工作組。軍訓組一般由武裝部、教務處、體育教研部人員組成;政工組一般由學生部、宣傳部、校團委人員組成;後勤保障組一般由總務長辦公室、學生社群服務中心、飲食服務中心人員組成。各工作組分工合作,齊抓共管,保障軍訓任務的圓滿完成。
第十一條軍訓期間,按部隊編製成立軍訓團、營、連、排組織。團長、政委、營、連、排長由部隊教官擔任;副團長應由武裝部副部長擔任;副政委應由學生部副部長或團委副書記擔任;營教導員由學校每年選調有關院(系)的黨委副書記或院(系)副主任擔任;連指導員、副連長由各系帶隊教師擔任;副排長由學生行政班班長擔任。
第十二條各院(系)成立軍訓領導小組,院(系)黨委副書記或副主任任組長,學生組長、年級主任以及教務、學生、行政等科室人員為成員。
第十三條級(班)主任、輔導員原則上應作為帶隊教師參加軍訓,並跟班活動。各院(系)可按下列比例在班主任、輔導員中選配帶隊教師:2個班以下的院(系)1人,3至4個班的院(系)2人,5至6個班的院(系)3人,7個班以上的院(系)可酌情增加。女生人數較多的院(系),帶隊教師中應有一名女教師。
第四章軍訓機構、帶隊教師主要職責
第十四條軍訓指揮部主要工作及其職責:
1、根據國家教育部、解放軍總參、總政軍訓大綱的規定和學校的要求,制定軍政訓練計劃。
2、負責向承訓部隊和學校帶隊幹部、教師傳達上級的有關指示、命令等。
3、協調學校與上級各主管部門之間的關係,保障武器彈藥、訓練器材的落實和各項訓練科目的順利進行。
4、協調學校各部門之間的關係,及時處理矛盾,保障訓練場地、教官和學生的住宿、就餐、醫療、洗澡等方面的落實。
第十五條軍訓團、營主要工作及其職責
1、按照指揮部統一制定的計劃組織軍政訓練科目的實施。
2、及時深入地瞭解訓練情況,掌握訓練進度,督促、指導、檢查各連訓練計劃的落實。
3、抓典型,總結經驗,及時組織觀摩、交流、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