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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可能也不會結婚。但是,由於我們的社會對婚姻的重視程度如此之高,所以即使是唐璜也避免不了。事實上,已經有一項縱向研究對唐璜式的婚姻生活進行了探索。首先,1960年當男性研究物件還是大學生時,我們對他們的權力需要進行了測量,14年以後又找到了這些人並詢問他們現在的情況;有些問題(對於已婚的男性)是針對他們妻子的事業的。在本科階段權力需要高的男性與權力需要低的男性相比,不太可能有一個全職工作的太太。這些結果表明,已婚的現代唐璜們會在經濟上而不是在*上(或者在*之外)對妻子們行使權力。同時也有證據表明,對那些已婚和熱戀中的伴侶來說,權力需要高的男性比權力需要低的男性更可能對妻子進行身體虐待。研究沒有發現女性對伴侶的身體虐待與其權力需要之間的關係。
重要的是,不應該過分強調男性和女性在權力需要上的差異。男女兩性中都存在著有些人的權力需要比較強,另一些人的權力需要比較弱。另外,如溫特所認為的,兩性對權力需要的平均強度是相似的,許多與權力動機相關聯的活動(掌權、尋求與權力相關的職業、顯示可見的財富和尊貴)在男性和女性間是相似的。男性和女性在權力動機上的不同似乎僅限於兩大方面:親密關係以及溫特所謂的“墮落行為”。我們已經看到,男性對權力的需要與他們在親密關係中的行為是緊密相關的,但這種相關在女性身上沒有發現。另外,只有在男性中,對權力的高需要才可預測諸如酗酒、吸毒、攻擊和賭博等“墮落行為”。
溫特認為這些差異並不是性別引起的問題,它們反映的是男性和女性不同的社會化過程。這一觀點認為,女孩子比男孩子接受了更多負責任性質的行為訓練。溫特認為,這一訓練促使那些具有較高權力需要的女性,將這種需要轉化為有社會責任感的行動,而男性既可能以有社會責任感的方式也可能以無社會責任感的方式來表達他們的權力需要。溫特對責任感培訓的重視,使他關注性別以外的可能影響權力需要表達的其他社會因素。比如,他認為與年幼的弟妹一同長大,既會增強個體的社會責任感,也會加強社會責任練習。溫特相信,養育子女應該也會增強男性和女性的社會責任感。但是,如果問題的根本在於社會化,那麼要徹底解決問題就需要改變社會規範。如果溫特的分析是正確的,給男孩提供與女孩相似的社會責任感訓練,可能有助於減少權力動機的破壞性影響。
親密關係中的權力
我們已經從社會交換過程和人格特徵方面對權力進行了探討,我們再來看一下親密關係中的權力。它是從兩個人當中誰對關係更有影響力及雙方是否對關係滿意的角度來探討親密關係中的權力。默斯坦認為,男性在異性戀的關係中有更大的影響力,所以應該擁有更大的權力。
默斯坦關於異性戀關係中的權力觀點的一個關鍵是誰去理解誰。默斯坦認為,要使關係成功地發展下去,弱者需要去理解強者。由於強有力的一方處於要求更多回報的位置,較弱的一方就不得不去理解伴侶,以期找到取悅伴侶的方式。一些女權主義者也持有這種觀點。“服從者對控制者更瞭解,遠遠超出控制者對服從者的瞭解。他們不得不這樣做。”這種模式不受性別限制:擁有較小權力的一方需要去理解擁有較大權力的一方。但是,由於通常認定男性的權力大於女性,所以女性對伴侶的理解與關係滿意度之間的相關性要高。
第4章 權 力(7)
性別刻板印象
科爾西尼於1956年就對“男子漢”這一刻板印象進行了研究。他發現,婚姻的調適或磨合,與妻子推測丈夫的自我看法的能力正相關,而與丈夫推測妻子的自我看法的能力無關。多數的研究者就此止步,但科爾西尼則做了進一步的研究。他將參加研究的男性和女性進行隨機配對,形成了從未謀面的“伴侶樣本”。他從這些隨機配對的伴侶中得到的結果,與先前從真正的已婚伴侶那裡得到的結果完全相同。由隨機配對形成的伴侶,如果女方能夠“推測”男方的自我看法,那麼他們在各自的婚姻中(與真正的伴侶而不是指這種隨機配對伴侶)也更為幸福。顯然,這一點與理解毫無關係,人不會完全理解一個陌生人的。為了解釋這種結果,科爾西尼在研究中,將每一個人對自己的描述與其他所有人對自己的描述進行了比較。在“符合指數”上的高得分,意味著一個人對自己的看法與同性的其他人對自己的看法是相似的。最後我們要說的是,科爾西尼發現符合指數得分高的男性也傾向於擁有更幸福的婚姻;女性則不存在這種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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